3月17日,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本市体育场所复工工作指引(第二版)》(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同时废止《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本市体育场所复工工作指引〉的通知》(沪体规〔2020〕38号)和《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本市体育场所复工工作的补充通知》。
新版《指引》要求,一般情况下,上海市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取消备案,可以直接复工。适用于面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外体育场馆、游泳池、健身房等各类体育场所,包括公共体育场馆和经营性体育场所。但室内游泳池、利用地下空间的密闭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须经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确认;继续暂缓线下体育培训活动。
新版《指引》全文如下: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 本市体育场所复工工作指引
(第二版)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备案工作的通知》(沪肺炎防控办〔2020〕10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本市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恢复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秩序,现制定本市体育场所复工工作指引(第二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面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外体育场馆、游泳池、健身房等各类体育场所,包括公共体育场馆和经营性体育场所。
二、总体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本市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取消备案,可以直接复工。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室内游泳池、利用地下空间的密闭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须经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确认。
2.继续暂缓线下体育培训活动。
(二)各体育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切实承担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要以单一经营场所(门店)为单位,指定专人全面负责,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三、备案流程
疫情期间,室内游泳池和利用地下空间的密闭体育场所在达到消毒卫生要求、满足通风条件、符合管理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向体育场所所在地区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流程如下:
1.填报《体育场所疫情期间开放运营备案表》(见附件);
2.区体育行政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予以复工。
四、管理制度
1.落实疫情防控物资。配备足够的体温计、消毒剂、洗手液等防控用品,确保满足防控和开业需要。认真组织员工开展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流程培训。
2.坚持适度有序开放。各场所根据各项目、各场地特点,进行防疫安全评估,合理设定开放区域和同时段客流限制,暂缓开展聚集性活动,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实行预约服务,引导健身人群分时段、分散式锻炼。安排员工加强巡查,发现有健身人群密集的情况,及时劝导疏散。
3.保持良好通风条件。首选自然通风,开窗通风换气,每日至少2次,每次30分钟以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确保新风直接取自室外,禁止从机房、楼道和天棚吊顶内取风,同时关闭空调通风系统的加湿功能。
4.确保员工安全复工。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督促员工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勤洗手,穿清洁工作服。
5.实施人员进出管理。对进入人员(包括员工、顾客、来访人员)采取“随申码”核验和体温测量管理,对拒绝接受体温检测、不能提供“随申码”以及体温异常者,谢绝入场。做好顾客健康状况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登记。
6.指导顾客加强防范。告知和引导顾客运动时与他人保持1.5米以上距离。对顾客直接接触的设施设备、防护及穿戴用具等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建议顾客自备球类、球拍等体育用品。
7.切实加强消毒管理。按照本市发布的公共场所清洁消毒卫生管理指引,安排专人严格执行清洁消毒和卫生管理工作,每次消毒都应有详细记录。
8.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各场所应安排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场所内发现疑似感染者,或接到属地防疫部门信息有确诊病患、疑似患者来过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防控应急处置,并报备所属街道(镇)和区体育行政部门。
9.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向社会开放的各体育场所应自觉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所属街道(镇),以及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切实承担防疫主体责任。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张建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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