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环境治理支出责任、实行两级督察体制……两办发文指导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3-03 22:59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编辑 廖丹    

    生态环境领域的改革正在从前期的探索、试验走向制度化。

    3月3日,据新华社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指导意见》中明确,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健全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等七大体系。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导意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制度改革的总结、巩固和创新,也进一步指明了未来生态环境领域的发展方向,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责任划分明晰,国家省市县三级的事权区分等。

    实行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

    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其中,在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中提出,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开展目标评价考核;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指导意见》明确,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提出总体目标,谋划重大战略举措。制定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

    同时,《指导意见》规定,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除全国性、重点区域流域、跨区域、国际合作等环境治理重大事务外,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环境治理支出责任。

    此外,对于环保督察也进一步做了明确,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指导意见》中针对企业责任提出,要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公开环境治理信息。

    《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

    对此,常纪文认为,《指导意见》中的亮点较多,既是对十八大以来改革的梳理和总结,把一些成熟的制度巩固下来,也是进一步提出了实践中产生的比如污染责任、第三方治理等模式,是一种创新。

    常纪文进一步指出,《指导意见》的出台,对未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方向,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责任划分明晰,国家、省、市县事权进行区分,进一步提出中央环保督察、省级环保督察,进一步规范了督察制度等。把每个主体要做的事情、要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划分,有利于以后依靠制度来做事。

    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

    《指导意见》提出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包括:完善监管体制,加强司法保障,强化监测能力建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明确提出,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推动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除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外,各地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同时,在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方面,文件要求,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完善并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此外,《指导意见》也强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地方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此外,还要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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