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黑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通知,将在确诊病例10例及以上的县(市、区)实施9条最严格的管控办法,简称“严九条”。措施包括:封住城、关住门、管住人、禁聚集、早隔离、控经营、严执法、保民生、抓督战等。
关于在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重点地区实行最严格管控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我省重点地区疫情蔓延扩散势头,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在确诊病例10例及以上的县(市、区)实施9条最严格的管控办法,简称“严九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封住城
严管严控各出城口,实施交通管制,封闭所有出入口,车辆和人员一律不予放行。运送生产生活物资、保障城市运转、参与疫情防控、重大疾病救治等车辆和人员须登记和测温后放行。
严格落实首站负责制和沿线联动机制,持续强化前段劝阻、途中查控、落地稳控等措施,坚决阻断传染源输入途径,守好入城“大门”。
责任单位:相关市(地)政府(行署),交通运输、公安部门。
二、关住门
对所有村、社区(住宅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只保留1个进出口,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守。在非主要通道设警戒线隔离,对本村、社区(住宅小区)人员和车辆进出做好登记,严格做到“二人二查三问",即每个卡口至少2人值守,查体温、查身份证(或通行证),询问“到哪里去”“为什么去”“预计何时回”,并做好记录。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三、管住人
各村、社区(住宅小区)封闭期间,禁止非本村、社区(住宅小区)人员和车辆进入,防疫工作有关人员、应急车辆除外。
本村、社区(住宅小区)人员和车辆凭人员通行证进出,每户家庭每2天可派1名相对固定的家庭成员,在测温后可出门采购生活用品,外出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其他人员除看病、上班、生活保障外,一律不得外出。
发热病人外出看病,要由村(社区)专人做好个人防护,用专车直接送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院就诊。在病人未排除感染新冠肺炎前,将就医者、社区陪同人员作为高风险人员,做好筛查和隔离。
其他外来人员因特殊情况必须进入的,要测温,实行“一人一表"登记,全面登记个人信息、联系方式,落实定人定时跟踪防控措施。快递、外卖集中到村、社区(住宅小区)防疫卡点,消毒后由居民取走。
强化属地防控责任,对村(社区)隔离工作,市级负责整体指导监督,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负主体责任,实行包保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四、禁聚集
以户为单位,严格禁止城乡居民探亲、串门、打牌、聚餐、聚集。“红事”一律停办,“白事”一律从简,并报村(社区)备案,村(社区)干部全程参与管理。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五、早隔离
对外来或从外地返回人员严格实行14天隔离观察(自到达之日计算),一律不得外出,每天记录体温和身体状况。有居所的实行居家隔离;单位具备隔离条件的实施单位隔离;无居住条件的到本地提供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
所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必须到指定场所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拒不配合集中隔离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解除隔离观察的由社区监督其继续居家隔离。
对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所在楼栋单元实行为期14天的全封控管理,在其住处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设置警戒线,严禁人员出入,封控人员生活必需品由所在村(社区)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实行封控管理的有关人员,药品和生活必需品等可采取集中采购配送方式进行,相关费用由县级政府承担。
自列入疫情防控重点县(市、区)之日起,在48小时内对本辖区城乡居民开展拉网式筛查,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确保全覆盖、无盲区。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
六、控经营
与居民生活必需品保障无关的经营场所暂停营业。居民生活必需的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要定期消毒,经营人员和购物者一律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进行测温;所有药店暂停销售退烧药、止咳药和抗病毒药。
开复工企业须按规定报备后开复工。所有外地返乡的开复工人员必须隔离观察14天,本地人员必须无发热症状,无与疫区人员接触史,无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接触史,并持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疫情监测证明方可上岗。
开复工企业负有管理、登记、防护的主体责任,要合理配置用工,推行多班定员生产,划小作业单位,限定工作区域,员工上下班必须测量体温、做好登记。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有关企业,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工信、商务、卫生健康部门。
七、严执法
对出现发热(37.3C及以上)、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不按照要求如实、主动报告,逃避、拒绝、阻挠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体温测量、情况核查、防疫检疫、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冲卡,恶意污蔑攻击、侮辱、威胁、伤害人民警察和医务防疫人员,要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监督举报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举报电话,受理重点人员未落实管控措施举报。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公安部门。
八、保民生
水、电、气及通信等公共事业单位窗口实行“不见面”网上办理、网上缴费。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非恶意欠费者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不停网、不停机。
以县(市、区)为单位,对持有指定机关(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核发的疫情防控、生产生活物资、民生保障和有序复工车辆专用通行证的车辆,对车上人员体温测量正常后快速放行。对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等应急检修作业,要有专人陪同在本区域内作业。
要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生产供应基地要“严进严出”,对鲜活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饲草饲料等物资运输车辆,实行专人管、专车运、专线行、专人接管理措施,稳定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供应。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电力、供水、燃气、通信等相关部门。
九、抓督战
各市(地)指挥部要向重点县(市、区)派驻工作组,实行挂牌督战;要层层压实责任,实行市级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重点村(社区)。凡防控不到位、不担当、不作为,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一律从严追责问责。
充分发挥好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战线前移、关口下沉,抽调机关干部到一线协助村(社区)工作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工作人员以县(市、区)为单位佩戴统一标识。
责任单位:各市(地)、相关县(市、区)指挥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图片来自: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