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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拟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技术门槛降低

    每日经济新闻 2020-02-11 14:50

    每经记者 李星    每经编辑 段思瑶

    图片来源:摄图网

    2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决定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等10项内容进行修改。

    2017年1月,工信部正式对外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稿》提出,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将《规定》中的“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并提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以及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

    这意味着,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将不再作为审核新能源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只要保证生产所需的技术保障能力即可,技术门槛大大降低。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将附件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的第一条“设计开发能力”和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第一条“设计开发能力”均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了相应修改。

    对于《规定》中的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和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此次《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删除,包括删除附件4中的“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三项内容以及附件6中的“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内容。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删去了《规定》中的第二十九、第三十和第三十一条,分别为“已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对于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免予审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工信部表示,对《规定》进行修改,是为了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公众可在今年3月10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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