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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草案首次“合体”亮相 居住权、隐私等话题成分组审议焦点

    每日经济新闻 2019-12-25 23:59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编辑 陈星    

    12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对于首次“合体”亮相的民法典草案,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代表给予了高度认可。

    李钺锋委员说,“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已经过多次审议,充分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现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草案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已经非常成熟,对民法典草案表示赞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说,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冠名的法律,是促进民事法律更加健全、加强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市场秩序和保障交易的安全、推动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体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我完全赞成草案,并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在分组审议过程中,民法典草案得到了大家一致认同。但是,一些热点条款,比如居住权、隐私等,也引起热烈讨论。

    赞成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编纂民法典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吉炳轩副委员长说,通过编纂民法典,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篡成一部综合性法典,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对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治本固根,防范和应对风险挑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吉炳轩说,赞同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一部很好的法典。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这是一部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代表性法典。

    同时,肖怀远委员说,这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第一次把总则和6个分编合在一起整体审议,这是民法典立法过程中一个标志性的事件。

    肖怀远说,现在看,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分别经过包括这次会议在内的三、四次审议修改,制度设计比较成熟。一方面,草案完善了产权保护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以及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救济制度,设定的制度规范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要求,法条设计比较科学。另一方面,前几次的审议修改过程,都聚焦立法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积极回应了社会的重大关切,新增的这些条款和制度设计,既保持了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了制度的前瞻性和开放性,更好保护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实现了法律体系的科学协调。“我觉得,经过这次审议修改后,具备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条件。”

    白玛赤林副委员长说,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多次审议修改,赞成经过本次常委会审议后提请明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居住权、隐私等话题成焦点

    去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首次专门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也成为讨论的焦点。

    田红旗委员说,建议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居住权一章增加法定居住权的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或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离婚无房配偶在一定时间内对配偶的住房享有一定的居住权。”

    对此,田红旗给出了几点理由:居住权设置目的是实现同居者的基本居住保障,保障居住者的居住安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14章规定居住权的意定性,并没有涵盖并照顾到社会中配偶、老人、孩子等群体的居住权,因为这些主体的弱势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不能进行合同约定;法定居住权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最低的居住保障。在构建和谐社会,共创文明未来的大趋势下,法定居住权制度具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功能,能够保护广大妇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利益,有利于创造和谐的家庭关系。

    田红旗说,法定居住权在司法裁判中广为存在。司法裁判中,在父母子女、夫妻配偶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的案例中,为平衡公平利益和社会安定,判决一方没有房子住的时候仍然可以居住原来的房屋。尽管该种判决缺乏正当的法律依据,但现实是可行的,法定居住权的立法正使得该种裁判有法可依。

    万鄂湘副委员长说,第370条涉及到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以后,所涉及到的一些权利的消灭问题。这当中只列举了居住权期间届满和居住权人死亡这两点还不够,因为可能还有居住权人被收养,或者居住权期满以前他搬离了居所,这几种情况都没有涵盖进去。我觉得前面把“应该”删掉,保留居住权人死亡,再加上“按照合同约定的居住权的事由产生”,包括搬离、收养或者期间届满,都可以包括进去,这样设计的条款就完美一些。

    同时,针对隐私的定义,谭惠珠说,草案第4编人格权编,第1032条第2款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其中后半句是“不愿被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需要作出限定,这些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应该是合法的,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同样不愿他人知晓,也是私密的,但这种隐私我们就不能保护。建议修改第1032条第2款,“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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