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12月20日,以“中国奶酪第一股”自称的妙可蓝多自曝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占用资金合计金额近2.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66%。
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编辑 何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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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动辄百亿元的现金“说消失就消失”,这背后或与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有着密切联系。12月23日,证监会发布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详细地阐释了资金占用的主要形式、形成背景及会计监管关注事项等。
而就在12月20日,以“中国奶酪第一股”自称的妙可蓝多自曝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占用资金合计金额近2.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66%。
为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以下简称资金占用)的会计监管,规范上市公司相关内部控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执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升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于12月23日披露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
证监会表示,通过总结归纳现有监管案例情况,资金占用的主要形式分为以下两种模式:余额模式和发生额模式。
余额模式是指上市公司虚构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余额以隐瞒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或不披露货币资金受限情况以隐瞒违规担保,进而直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货币资金项目真实性和流动性的判断。
发生额模式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利用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如通过关联方、第三方、员工设立的公司等)的资金拆借、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业务或票据交换、对外投资、支付工程款等形式占用其资金。资金占用具体体现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往来款项、应收应付票据、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长短期借款等项目中,货币资金项目通常不存在直接虚假。
证监会表示,资金占用形成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对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缺乏有效监督,甚至存在控股股东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情况。此外,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道德风险突出,独立性不足,未恪尽职守,纵容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具体表现为上市公司对货币资金(尤其是网上银行)的管控失效,公司公章等由控股股东掌控,大额资金支付、重大投资和对外担保等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和管控,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不当,公司内部控制流于形式等。
同时,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新的风险挑战,新旧动能转换,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融资需求迫切,股权质押风险突出,加剧了资金占用的风险。加之社会整体信用水平还有待提升,上市公司的个别客户、供应商、金融机构等为谋求私利,配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实际上,资金占用问题一直为市场所诟病,尽管监管机构设置了一整套的严格制度来限制控股股东权利,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案例仍是层出不穷。
今年5月11日,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9年年会暨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上表示,今年以来,证监会已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立案28家次,其中涉及资金占用13家次、违规担保12家次。不难看出,资金占用问题已成为A股市场较为严重的弊病之一。
记者以“资金占用”为关键词,搜索上市公司公告后发现,今年下半年以来,共有271家上市公司发布过有关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公告,比如12月以来,就有*ST鹏起、申华控股、妙可蓝多、祥生医疗、*ST信通、华仪电气、*ST升达等14家。
12月20日,素有“中国奶酪第一股”之称的妙可蓝多自曝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合计占用资金金额近2.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6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柴琇也对此发布了致歉信。
就在妙可蓝多发布前述公告后,上交所问询函也紧随而至,上交所要求妙可蓝多具体详细披露资金占用的相关问题。同时表示,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可能涉嫌的违规行为,上交所将启动纪律处分程序,并提请有关部门核查。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对企业、投资人和市场整体都会造成巨大危害,不仅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也会极大增加企业运营风险,对投资人产生负面影响。更为严重的是,频繁出现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会不利于市场整体发展。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属于严重侵犯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违法行为,严重的甚至可能会涉嫌挪用资金等犯罪。目前很多违规占用的例子都没有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在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同时,也构成了虚假陈述,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构成误导”,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向记者表示。
另外,在他看来,违规成本太低也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频发的主要原因,大部分大股东仅仅支付了一点占用利息,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没有被监管层处罚,这导致部分大股东或实控人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有恃无恐。证监会应该加大调查及处罚力度,及时查处,此外发现涉嫌犯罪的,应该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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