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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年9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开展符合规定的境内证券投资。为落实取消投资额度限制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进行资金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hbhz@pbc.gov.cn,jiang-zhe@mail.safe.gov.cn。
2.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6A04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货币合作处(邮政编码:100032)或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资本市场处632室(邮政编码:100048)。
3.传真:010-66016463,010-6840234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
附件1: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13日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显示:
《征求意见稿》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并两项制度的资金管理规定
在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基础上,合并QFII/RQFII相关资金管理规定,以后符合要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仅需参照本规定进行跨境资金管理。
(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
在保留QFII和RQFII制度基础上,不再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币种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投资需要,汇入外币或人民币或同时汇入外币与人民币资金,并根据所汇入币种开立相应账户。
(三)优化托管人管理
单家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再受原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制度对托管人数量的限制(根据原规定,QFII可选择1家境内托管人,RQFII可选择3家境内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投资需要选择托管人。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一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一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登记等事项。
(四)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一是不再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出累计收益时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等材料,以完税承诺函替代,极大简化其资金汇出入手续;二是大幅简化登记材料,精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内容,减少境外机构投资者填写的备注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