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赵云
老师可以体罚学生吗?如何应对被广泛关注的校园暴力和欺凌行为?
11月22日,司法部网站发布了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众可于2019年12月22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规则》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规则》提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采取点名批评、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一般惩戒方面,《规则》提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六)课后留校教导;
(七)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资料图,图文无关(来源:摄图网)
针对校园欺凌现象,《规则》提出: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五)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不过,为避免过度体罚,《规则》也规定了禁止情形: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育部表示,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2日。
又一个老师被通报批评、被取消两年评优晋级资格,四川遂宁一老师将期中考试语文成绩在班级QQ群里公布,并批评分数在85分以下5个学生拉了班级后腿。学校认定该老师“违反师德师风”,然而,也有人认为这是正常的“惩戒”教育行为,不该处罚老师。
截自红星新闻相关报道
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适当的惩戒不仅是老师的权利,更是老师的义务,不了解惩戒,老师就放弃了一部分自己应尽的职责。”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
然而,在实际的教学中,又有多少老师敢拿起“戒尺”、行使惩戒权呢?不久前,《半月谈》记者在湖南、江西、云南等地采访多位校长、教师,他们表示,长期以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严禁教师体罚等规定三令五申,而对力挺教师适度行使惩戒权却“缄口不言”。执纪和维权的失衡,让一些老师选择“明哲保身”,“不想管、不能管、不敢管”。
古代学堂中的“戒尺”,由“严师出高徒”,“不率师教、学业无成”等理念锻造出来,由认同笞罚教育的社会氛围给予施展空间,由“使为则为、使止则止”教育目的给予动力,自然就翩然起舞。以至于几十年前,还有家长对老师说:“就当自己的孩子,不学好就打!”然而,过度体罚带来的危害也显而易见:有学生被老师打伤,有学生出了心理及精神问题。
于是乎,近年来,赞成“欣赏教育”的人越来越多,以致只要孩子不高兴,就怪老师,孩子说不得、碰不得。四川资阳某中学老师被家长舒某纠集的社会人员殴打,起因竟是该老师曾制止舒同学在校玩手机;安徽某小学老师因批评课堂违纪的董同学,被家长堵截暴打,额头伤痕达十几厘米。这样的氛围下,教育“戒尺”哪个老师掂得动?“戒尺”掂不动,就少了一个教育办法,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一些青少年无法无天,从小缺少惩戒教育是重要原因之一。
古代“戒尺”不能用,但其舞动的动力可借鉴。当代教育的“戒尺”要动起来,最重要的是塑造允许“惩戒”的教育环境和社会氛围,最根本的是要建立被社会广泛接受的科学教育理念,最关键的要有实用明晰的实施细则,这样才能让惩戒教育走出带来伤害的体罚、摒弃无原则的溺爱混合成的泥淖,不只是让老师免于不明不白的“通报”,也能更好教育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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