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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经热评 | 对“表决权放弃”式花样“卖壳” 应当严监管

    每日经济新闻 2019-11-20 19:01

    各种弯弯绕绕的协议安排,往往都隐藏着各种“猫腻”,尤其是“壳买卖”过程里的股权及表决权的分割,将会给市场带来更多的信息不对称。

    每经评论员 吴治邦

    今年下半年以来,A股市场上开始集中出现一些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的新模式,原控股股东亦或是实控人以放弃表决权的方式进行疑似“卖壳”。进入11月份后,如实达集团、汉鼎宇佑等公司披露的实控人变更的交易方案,更是将“表决权放弃”的花样“卖壳”运用到了极致,其中的实达集团更是组合使用了“表决权委托”和“表决权放弃”。

    回顾过往案例可以发现,与“表决权放弃”相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的“租壳、卖壳”生意也曾在市场上盛行一时,甚至出现过0元“租壳”的交易。此后,监管部门施以重压,释放出从严监管的信号。

    2018年4月,上交所、深交所几乎同时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这份“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如投资者之间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以表决权委托等形式让渡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将会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这意味着,双发需共同遵守在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的要求,共同适用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减持和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则。

    尽管上述规定并没有以正式文件的方式颁布,但释放出的信号,让以表决权委托作为依托的“卖壳、租壳”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

    图片来源:深交所网站截图

    图片来源:上交所网站截图

    然而,今年在“表决权委托”基础上,又出现了“表决权放弃”这种控制权转让方式。该方式能部分绕过“表决权委托”过程中对买卖双方的权利约束。尤其买卖双方不再构成一致行动人后,卖方后续操作——比如减持,就能从容许多。

    但“表决权放弃”这种控制权转让方式,不仅会给原控股股东减持套现提供便利,还极有可能给上市公司的治理埋下隐患。

    不得不提的是,曾经盛行的“表决权委托”式控制权转让,就曾衍生出多个控制权争斗的案例。比如步森股份的控制权争夺,公司原实控人徐茂栋仅出售了16%的股权给买方赵春霞所控制的公司,将剩下近13.9%的股份以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进行了安排,但是,此后因第三方刘钧的出现,导致2018年年初上演了一出股权争斗大剧。

    也正是在控制权纷争等众多因素的影响下,昔日的服装名企步森股份变成了如今的*ST步森。

    近期,汉鼎宇佑进行了类似“表决权委托”的“表决权放弃”。公司控股股东吴艳及其一致行动人宇佑集团与平潭创投签订的协议显示,吴艳拟将15%的股权转让给平潭创投,再与宇佑集团放弃剩余22.58%股份的表决权。尽管原实控人在回复函里对后续的安排进行了承诺,但如果参照过往的案例来看,这种承诺也是可能被绕过的。而与汉鼎宇佑几乎同期披露“表决权放弃”的实达集团,公司原控股股东则是放弃所持32.92%股权的表决权,同时股东将11.54%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了买方。

    图片来源:公告截图

    表决委托而带来公司治理乱象不乏先例,因此对种种夸张、复杂的交易结构,外界不禁开始担心是否会引发控制权争夺、公司的经营是否会受影响,乃至怀疑其是否借表决权放弃之名行套现之实?

    诚然,我们不应该限制股东处分股份所附权利的自由,但因这是一家上市公司,涉及众多的中小投资者,市场需要的是确定性和阳光性,而各种弯弯绕绕的协议安排,往往都隐藏着各种“猫腻”,尤其是“壳买卖”过程里的股权及表决权的分割,将会给市场带来更多的信息不对称。

    上市公司应当是用来经营的,是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的,不应当成为“壳玩家”的游戏器具。作为交易的审核部门,应当尽快针对花式卖壳的新变种出台新的监管政策,甄别合理诉求,约束包藏猫腻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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