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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5种情形,高空抛物将从重处罚!

    每日经济新闻 2019-11-14 21:10

    每经编辑 何小桃    

    走在路上,突然被从空中落下的杂物砸中,近年来类似的高空抛物案件频发,成为居家安全的一个隐患。

     

    千万不要小看了从空中落下的杂物,小到果核、塑料瓶,大到花盆、广告牌等等,一旦从高空落下,就有可能变成伤人利器。

    图片来源:人民日报

    据人民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表示:“2016至2018年这3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这1200多件中有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是31件,这31件里有五成多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今日(11月14日)发布,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根据《意见》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

    故意高空抛物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意见》明确,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意见》还对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进行了明确。《意见》指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强调,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不可一概而论。但目前法律规定对此并不十分清晰,有必要予以厘清。一方面,在刑法适用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坠物的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以造成相应结果作为入罪要件。因此,要区分两种情形妥当选择适用罪名。另一方面,在民事责任方面也有必要准确适用侵权责任第85条和第87条,合理界定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人抛物,全楼买单?

    最高法: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

    高空抛物属于“防不胜防的天降横祸”,往往面临着调查取证难、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等问题。“想讨说法,但不知道该找谁。”这是不少受害者面临的困境。因此,“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案例层出不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85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举办的第二十一期“案例大讲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认为,应当降低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让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生活常识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被侵权人清楚地知道侵权行为人是谁,那么案件就不符合备受争议的高空抛物坠物情形了,而是责任分明的直接侵权事件”。他指出,只有降低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相关立法的本意才能得以实现。

    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可能致害人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以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权益。

    尹田认为,这体现了保护被侵权人权益的价值判断,“注意这是‘补偿’不是‘赔偿’,也不是‘承担责任’”。尹田提醒说,这实际是一种社会利益互助尽职的分配方式,在道德上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如何让真正的侵权人受到法律的惩处?据人民日报报道,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王利明表示,“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下,通常涉及刑事犯罪,查明具体侵权行为人应当是公安等部门的义务,公安机关等机构有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及时查明行为人,从而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并由行为人对受害人作出赔偿。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建议增加规定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后,首先由有关机关及时查明行为人。”

    《意见》表示: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意见》指出:

    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裁判案件时,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

    据长江日报报道,在2015年的一起高空抛物致女婴伤残案庭审中,被告的128户居民中,绝大多数居民现场出示了单位证明或单位的考勤表,证明自己当时正在上班;部分居民出示了《房屋出租协议书》,证明案发时房屋被他人租住,自己不在房内;还有居民出示物业提供的水表、电表的起止码,证明房屋无人居住。

    还有房业主甚至请来自己的牌友当庭作证,证明案发时自己与牌友正在玩牌。

    高空抛物坠物,物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不少人认为,物业管理不够尽职尽责,也是高空抛物坠物频发的一个原因。那么,物业在相关案件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在上述“案例大讲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巡回监督组组长张能宝指出,在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追究物业公司相关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很充足的,比如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有协助进行安全防范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指出物业公司不履行有关管理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能宝认为,当物业公司与案件有所牵连但无法明确其责任的情况下,仍不应将物业公司排除在责任主体范围之外,“关于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问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七条适用公平责任的原则来处理,也可以创造性地使用第三十七条安全保障义务原则,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补偿赔偿责任”。

    《意见》表示,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王利明认为,对于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无论是否能够查明行为人,只要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了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他举例介绍,如公共区域内的墙皮有脱落、坠落的危险时,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及时消除该隐患,导致墙皮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又如,在事故发生时监控探头没有打开,物业服务企业也是有过错的。

    每经小编(微信号:nbdnews)注意到,为了减少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避免人身和财产损失,近年来不少小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小区楼房外立面进行了全方位监控。

    图片来源:1818黄金眼

    在杭州一小区,街道为防止高空抛物,就在技防上进行探索,安装了47个特殊广角摄像头,将整幢楼的窗户和阳台纳入拍摄范围。此举得到小区住户的支持。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日报等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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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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