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涂颖浩 每经编辑 刘野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已向各财险公司、各银保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改革现有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方式。
具体而言,调整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将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机动车辆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一位财险公司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将产险原来一些标准化产品从审批改为备案,确实更贴合实际,原来的产品太标准了,审批的意义不大。其它更多是监管层面的分工以及产品备案上的规范化要求,这些对于产险监管体系的完善和提升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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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银保监会审批。
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银保监会人士表示,在监管实践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以风险确定产品监管重点的导向不突出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从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角度出发,对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调整。
调整产品备案范围是:将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征求意见稿》要求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
一是机动车辆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三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二是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三是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三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三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具体包括落实好产品属地监管职责,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情况,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措施使其退出市场;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等。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产品备案流程,首先产品备案申报主体为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
除三类产品以外,经营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
产品报送方式上,所有产品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
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含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地方财政保费补贴型、非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以及涉农保险产品)、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取得备案号后即可使用。其他产品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
报送产品备案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报备文件、备案表、保险条款费率文本、精算报告以及可行性报告等。
此外,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提供条款费率说明、新开业地区批筹或开业文件;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提供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情况、风控措施等材料。
银保监会人士还强调,各财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产品管理工作,切实承担起产品管理主体责任。要严把产品质量关,切实做到依法合规、不违反保险原理、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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