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包括,“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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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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