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至少要做好两件事情。一是对公众的知识普及;二是要建立针对破产债务人严密、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债务人无法恶意逃废债,进而取信于债权人。
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个人破产制度终于破冰。
据每日经济新闻10月9日报道,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已经顺利办结。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却负债214万余元的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在法院的积极实践下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
仔细梳理这起个人破产案,其中有四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一是案件的典型性,债务人蔡某只持有破产企业1%的股权,却承担了214万余元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这是企业经营失败导致股东个人债务缠身的典型案例,也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二是债务人个人从企业获得的利益与所承担的债务并不匹配,其之前每个月从破产企业领到的工资只有4000元;三是,蔡某破产后设置了6年的过渡期,过渡期间家庭年收入超出12万元的部分,其50%要继续用于偿还债务,这既一定程度保证了债权人的权益,也保证了债务人可以过上相对正常的生活;四是,债务人作出相应承诺,债权人投票同意这一解决方案,双方达成一致,矛盾得以解决。
尽管债权人都已经同意,且上述解决方案也获得不少赞许,但从网络上的反馈来看,大部分公众仍担心个人破产制度可能会助长逃废债情况的发生,导致信用度较低的个人和中小企业遭遇融资难问题。在某网络投票上,就“个人破产制度下,欠债还钱不再是‘天经地义’”这个问题,总计2.4万人投票,其中1.5万人持反对意见,占比62.5%。
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之一,企业破产能让市场出清,优化资源配置,个人破产可以达到同样的功能。尤其是在中国市场,推广个人破产制度的紧迫性更高——中国的企业绝大部分走的是通过债权进行融资,无论是向银行贷款,还是走民间借贷,在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主个人甚至亲属朋友连带担保都是难以避免的。这导致企业债务和个人债务纠缠在一起,企业经营失败往往也意味着个人甚至整个家庭受到牵连,创新创业的风险变得难以承受。
截至去年底,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已逾1280万人,其中固然有恶意逃废债的老赖,但也有人确实是因为债务超出偿还能力而被列入这一名单。失信人“堰塞湖”越积越深,导致越来越多的债务人无法从市场中出清,这部分人力资源被大大浪费。
对债权人和法院来说,还需要花费精力去处理这些本就无法解决的债务问题,这进一步加剧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补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缺失的重要环节,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但对习惯了“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甚至是“父债子还”等信条的中国公众,如何让他们支持个人破产制度,并且在经济活动中根据这一制度制定更为理性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对个人破产制度最终能否在全国建立、推广、运用至关重要。
对此,我们认为至少要做好两件事情。
一是对公众的知识普及。个人破产制度虽然在西方已经有2000年以上的历史,但在中国仍然是新鲜事物。如今,大量存量债务与债务人人身关系绑定,而旧有的传统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和强大的惯性,公众接受个人破产制度难度不小。相关部门要向公众传达个人破产制度的好处: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仅是对债务人的人性化保护,对于债权人实则也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银行体系,还有众多的媒体单位,应当切实承担起对典型案例的宣讲义务,让类似宣传常态化,以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二是要建立针对破产债务人严密、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债务人无法恶意逃废债,进而取信于债权人。现有的技术手段非常有利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执行,比如发达的银行体系、全面的大数据监测手段,可以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变动、消费进行观察记录,让隐匿财产和秘密的奢侈性消费变得难以操作,但这需要法院、银行、交易所、互联网金融平台甚至是航空公司等商家的协同,将数据孤岛连成整体,以提升监控的可靠性。另外,对于通过破产恶意逃废债的债务人,还要有严厉的司法惩戒措施,让不诚信行为得不偿失。
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仅是基础的经济制度,对于社会观念也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要获得社会普遍认同,绝非一朝一夕。但是我们相信,只要是对相关利益方都有好处的制度,就一定能够坚定稳妥地执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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