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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金协会:在线贷款需以醒目方式突出消费者所需承担的综合年化成本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9-11 21:05

    综合年化成本,指消费者在归还本金之外支付的所有息费除以本金,并进行年化处理后的百分数。

    各会员机构不得在产品展示、广告、合同、宣传等渠道仅以日利率、月利率、手续费等模糊方式开展宣传。

    每经记者 边万莉    每经编辑 易启江    

    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向会员机构发出通知,明确互联网在线贷款综合年化成本的披露和明示自律要求,进一步强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协会将于2019年10月开始对部分会员机构互联网在线贷款的综合年化成本披露和明示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拒不遵守自律管理要求的会员机构,除依照相关章程给予自律惩戒外,将提请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处理。

    明确利率的计算方法

    通知指出,当前一些从业机构仍存在仅以日利率、月利率、服务费等模糊方式开展宣传,所披露的息费与实际借贷成本不一致,致使一些金融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并参与交易。为此,协会就规范互联网在线贷款综合年化成本披露和明示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自律要求。

    通知要求,各会员机构从事各类互联网在线贷款业务时,应在产品展示、广告、合同、宣传等渠道向金融消费者显著提示贷款产品的息费标准等信息,并以醒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正文处使用加粗字体、放大字号、加着重号、加边框等方式)突出消费者所需承担的综合年化成本。

    其中,综合年化成本指消费者在归还本金之外支付的所有息费除以本金,并进行年化处理后的百分数。各会员机构不得在产品展示、广告、合同、宣传等渠道仅以日利率、月利率、手续费等模糊方式开展宣传。

    开鑫金科研究院副院长凌冲表示,协会要求明示借款人的综合化成本的自律要求,与之前监管《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主旨精神一致:从业金融机构宣传时须把“真实”放在首位。自律规定明确了利率的计算方法,展示标准必须换算成年化收益,不得以日利率、月利率、手续费等模糊方式表述,非常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有力遏制平台“打擦边球收高利率”、”变相收取砍头息”的乱象,充分保护借款人的知情权。

    不得违反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解释

    此外,协会将于2019年10月开始对部分会员机构互联网在线贷款的综合年化成本披露和明示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拒不遵守自律管理要求的会员机构,除依照相关章程给予自律惩戒外,将提请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处理。

    通知强调,各从业机构应履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实现借贷利率和费率的公开透明,办理借贷业务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据每经此前报道,前不久下发的《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表示,支持在营P2P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同时,还要向征信机构提供所撮合网贷交易的利率信息,对于利率超过最高法规定的,借款人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不过,借款人有权利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和修正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还债,借款本金和在法律保护之内的利息需要还,超过最高法规定的部分可以不还,也可以主张不记录。彼时,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杨东向每经记者表示,报送利率信息可以加强监管部门对于平台的掌握,加强利率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更好地对P2P机构进行监管。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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