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潘婷 每经实习编辑 刘野
8月22日,央行太原中心支行披露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晋商消费金融”)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被罚人民币50万元。同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罚人民币5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6月25日,晋商消费金融更换董事长任职资格未被山西银保监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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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信息显示,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启信宝显示,晋商消费金融成立于2016年2月,注册资本5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文莉。
记者注意到,今年6月25日,山西银保监局发布《关于不予核准李文莉任职资格的批复》,经审核,由于李文莉不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予核准李文莉董事长任职资格。该公司可以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规定:除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外,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审查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据以向金融机构发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
(一)在监管信息系统中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二)调阅监管档案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三)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或其他管理部门意见;
(四)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征信机构、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等渠道查证拟任人的相关信息;
(五)对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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