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中,在“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进行了部分改动,进一步升级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比如: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等。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编辑 陈旭
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提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介绍,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到山东、河北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地方意见。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8月16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草案三审稿中,在“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进行了部分改动,进一步升级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比如: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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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介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人格权是人格权编中的核心概念,建议对这一概念的定义予以界定,明确哪些权利属于人格权。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草案三审稿第七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同时,草案三审稿对于遗体捐献的规定也作出一些调整。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介绍,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百八十七条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死后遗体捐献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鼓励,建议吸收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明确公民生前未拒绝捐献的,其近亲属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第七百八十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近年来,宾馆、酒店房间被他人私装摄像头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何保护这些场所的个人隐私权呢?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隐私权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建议对隐私的定义作进一步研究修改,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有的常委会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
同时,草案三审稿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六种行为:
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企业提出,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建议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学者提出,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外,还应当对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规范。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同时,将第六章相关条文中的“使用”个人信息修改为“处理”个人信息,并增加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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