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裴健如 每经编辑 段思瑶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李星 摄(资料图)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长银)罚字〔2018〕第22号)显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财务)存在欠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违法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其处罚款约3.43万元人民币,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
公开资料显示,一汽财务于1987年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原名为解放汽车工业财务公司,是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内第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22亿元,法定代表人为一汽集团党委常委、总会计师曾祥新。一汽财务主要为一汽集团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技术改造和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支持。截至2018年6月,一汽财务资产规模987亿元,存款规模854亿元。
启信宝数据显示,一汽财务的股东包括第一汽车制造厂青海汽车厂、肇庆市解放汽车贸易公司、一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长春一汽富晟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富维)、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股份)、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轿车)和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一汽股份持股比例为51.51%,为第一大股东;一汽轿车持股比例为21.81%,为第二大股东;一汽富维持股比例为6.43%,为第四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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