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升商业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穿透式监管工作,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每经记者 张卓青 每经编辑 卢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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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升商业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穿透式监管工作,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对于股权托管,银保监会设置了过渡期,未托管的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按《办法》要求完成托管,已托管、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应在同一时间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股权确权,应当与股权托管工作同时进行,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不低于80%的股权确权,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因特殊原因无法确权的除外)。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办法》主要包括三大内容:一是明确股权托管方式。《办法》规定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应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非上市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股权托管机构。
二是规定股权托管基本业务框架。商业银行应向托管机构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股东名册及有关股权信息资料。托管机构应严格遵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勤勉尽责地对股东名册进行管理,保障商业银行股权活动安全、高效、合规进行。
三是强化监管部门职责。《办法》设立专章明确监管部门职责,除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外,监管部门还将建立股权托管机构黑名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黑名单信息。
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审慎监管角度,要求未上市的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将股权托管至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办法》规定且不在黑名单中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
除此之外,银保监会还明确了过渡期的安排,对于股权托管,银保监会设置了过渡期,《办法》施行前,未进行股权托管的商业银行,原则上应于2020年6月底前将股权托管至符合《办法》要求的托管机构。股权托管前,商业银行应就股权托管工作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提高股权管理透明度。
对于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包括在香港地区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份的商业银行,其股权托管工作按现有法律法规执行。
其他股权已托管的商业银行应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对股权托管机构和股权服务协议是否符合《办法》规定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应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或更换托管机构。
对于股权确权工作的要求,监管表示股权确权工作应当与股权托管工作同时进行,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不低于80%的股权确权,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因特殊原因无法确权的除外)。
对于发布《办法》的背景,银保监会表示,2018年初印发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践中看,部分商业银行进行了股权托管,总体上提高了股权管理水平,降低了股权管理成本。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如托管机构硬件条件、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存在股权“形式托管”现象,未能发挥股权托管的作用。为充分发挥股权托管作用,规范银行股权托管行为,提高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与股权管理水平,银保监会组织起草了《办法》。
同时,银保监会还表示,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主要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能够勤勉尽责为商业银行管理好股东名册;二是能够为商业银行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服务;三是托管收费能够做到公开、透明、公允;四是能够对商业银行股权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并向监管部门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股权托管是规范公司治理,加强股权管理的重要抓手;《办法》是对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进一步落实,(这些相关的措施的出台)能够解决股权管理方面的乱象,包括通过信贷资金、委托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以及不规范的关联交易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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