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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贫小额信贷年龄上限放宽到65周岁 支持对象应包含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7-17 21:21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易启江    

    7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扶贫小额信贷重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据银保监会介绍,《通知》从坚持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切实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资金需求、稳妥办理续贷和展期、妥善应对还款高峰期、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分类处置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强化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健康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具体措施。

    具体到内容来看,首先,《通知》明确了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总体要求。必须坚持两手抓、两促进,即一手抓精准投放,能贷尽贷,助力建档立卡贫困户积极发展生产脱贫致富;一手抓规范完善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不片面强调扶贫小额信贷获贷率,避免贫困户过度负债。

    其次,《通知》重申了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要点。即坚持“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政策要点。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对象,应包含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人年龄上限可放宽到65周岁。扶贫小额信贷及续贷、展期在脱贫攻坚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图片来源:摄图网

    在保障对象方面,《通知》明确,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的贫困户)。脱贫攻坚期内,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银行机构可为贫困户办理贷款续贷或展期;在已经还清扶贫小额贷款和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银行机构可向贫困户多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

    《通知》还强调了扶贫小额信贷用途,表示要充分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贷资金需求。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继续禁止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政府融资平台或其他组织使用。

    从贷款条件来看,新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的贫困户,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银行机构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自身条件、贷款用途、风险补偿机制等情况,自主作出贷款决定。

    关于防范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通知》也进行了明确。首先是对办理扶贫小额信贷续贷、展期的条件和期限的明确。要求稳妥处置逾期贷款,妥善应对还款高峰期。要求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科学合理确定风险补偿金规模,明确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及程序。对已发放的、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要加强监管,建立台账,分类处置。

    银保监会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据悉,小额贷款公司自2008年开始试点。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133家,从业人数90839人,贷款余额95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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