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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着“有证”挂靠私募风险大:挂靠人讨薪因“身份重合”被驳回!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7-05 12:04

    近期《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失联私募中精国投基金的挂靠人董杰和其挂靠的中精国投基金就因为劳动合同纠纷闹上了法庭,而挂靠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每经记者 杨建    每经编辑 何剑岭    

    图片来源:摄图网

     

    近期不少中介在私募圈大发广告贴,急找基金从业资格证挂靠,要求对方有私募投资或者风控岗位经验。基金资格挂靠这种现象,对私募机构来说可以暂时躲避中基协审查,对持证人来说则可以赚得一笔外快,似乎是“两全其美”之事。但是,出现挂靠法定代表人的情况风险就非常巨大,一旦出现问题,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均需要承法律后果。比如私募失联事件,名义法人代表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期《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失联私募中精国投基金的挂靠人董杰和其挂靠的中精国投基金就因为劳动合同纠纷闹上了法庭,而挂靠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严规”之下私募挂靠风险大

    近期记者在私募圈发现,不少中介急找基金从业资格证挂靠的广告,在私募圈中几乎天天都有。这类挂靠大多要求有私募投资或者风控岗位经验,本科以上学历,能提供过往退出项目资料。此外还有中介急找多名挂靠风控总监人员,要求有基金公司风控工作经验,并能提供项目证明;甚至还有中介急找证券投资经理挂靠,要求管理过机构账户投资。

    一般来讲,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作为证券业入门必备的证书,含金量一般都不会很高,不过在基金行业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的情况下,基金从业资格证就成了一个另类。所谓“挂靠”,实际上指的是一些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为了登记备案或者是保壳,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在单位“挂职”,并给予其一定的酬劳。这种“挂靠”一般要求挂职法人代表或者普通高管,并承诺会给予一定的酬劳,根据所承担的风险不同,费用也不一样。对于很多持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来说,“要求低,事情少”的基金资格挂靠确实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各种挂靠盛行的背后,是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规范化的要求。对于很多私募高管来说,要考过从业资格并非易事。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显示,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同时,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也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应依规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基协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对于已登记但是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基协将根据其登记时间及时长,分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对此有私募人士告诉记者,实际上目前基金从业资格考试通过率并不高,平均通过率约50%左右。在从业资格日益规范化、监管门槛提高的背景下,尤其是在备案门槛提高的背景下,不少私募机构开始选择铤而走险找人挂靠。对于那些想要保壳或者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司,找一个名义上的高管来挂职迫在眉睫,从而引起市场上“持证人”和“缺证机构”之间的挂靠交易,在市场上形成了一定的供求关系。

    中精国投基金挂靠人董杰讨薪二审被驳回

    记者近期调查发现,失联私募基金中精国投基金的挂靠人董杰和其挂靠的私募公司前海中精国投基金因为劳动合同纠纷闹上了法庭。而前海中精国投基金挪用票据基金的资产用于炒股爆亏而导致旗下私募基金无法兑付,已被基金业协会列入失联名单。

    近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发布了董杰与深圳前海中精国投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显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杰上诉请求是判令中精国投公司支付其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但董杰虽是中精国投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并未实际出资,只是代持股,也不是中精国投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在审理过程中,董杰提供了不少证据:包括董杰与中精国投公司实际负责人董琳的聊天记录,证明董琳负责中精国投公司的经营;中精国投公司另一股东的自述材料,证明董杰是代持股东而非实际控制人;中精国投公司员工的职务申明两份,证明董琳是公司实际负责人。还有董琳名片、公司用章申请单及出差审核表若干,证明董琳是中精国投公司的总经理,公司用章和相关费用都是董琳审批的。此外董杰还提供了深圳证监会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证明董杰是代持股,实际控制人是外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时董杰还提供了一些公司会议纪要,证明2018年6月因公司基金出现兑付问题,董琳作为公司负责人与客户开会。

    董杰认为,自己与中精国投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并按月领取报酬,实际只是普通劳动者。而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董杰向中精国投公司作出工资人民币45,500元、经济赔偿金人民币39,000元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主张,但董杰作为中精国投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存在身份上的重合,故劳动争议裁讼不应受理。依照相关法律,一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董杰的起诉。

    同时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企业主张薪酬的,由于存在身份上的重合,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均不应受理。而董杰系中精国投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向中精国投公司主张薪酬存在身份上的重合。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二审法院因此做出了维持原裁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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