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蛊惑交易操纵”、“利用‘黑嘴’荐股操纵”、“‘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虚假申报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可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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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子公司管控不力、资管计划尽调不充分,这家券商再收年内第3张监管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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