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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废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转移固废应报批、报备 违者可罚款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6-25 14:51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编辑 陈星    

    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审议。

    据了解,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又分别对特定条款进行了修正。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法中的一些制度规定难以适应当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新形势新任务,建议尽快启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工作。按照要求,生态环境部起草了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前,草案已经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在备受关注的异地倾倒问题上,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相关主管部门。

    草案明确,违反该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罚款的具体要求是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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