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编辑 姚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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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审议。
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16年来,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31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61万人,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70万人。
草案指出,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对象,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同时,草案中明确,社区矫正机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草案中对社区矫正实施程序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被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动社区矫正机构。
被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多年来,社区矫正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只有监狱的1/10,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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