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中央环保督察工作规定印发 非法干预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等纳入督察内容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6-18 21:57

    督察对象包括:省级、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等。督察内容涉及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情况等。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编辑 陈星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启动在即,在此前夕,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规定正式印发。

    6月18日,记者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文件明确,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规定》强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

    同时,《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督察对象和内容,对象包括:省级、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等。督察内容涉及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情况等。

    相比于2015年通过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规定》的针对性更强。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2015年出台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是开展中央环保督察的依据,经过三年多的试点、摸索,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模式和经验,《规定》的出台将使督察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图片来源:新华社

    《规定》具有针对性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正在积极筹备中,并将于近期正式启动。

    实际上,首次中央环保督察后,如何规范督察、保障督察的持续性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此次对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规定》明确,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规定》强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同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级别也比较高。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中央、国务院研究确定,组成部门包括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安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具体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由现职或者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省部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生态环境部现职部领导担任。

    常纪文介绍,《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经过3年多的试点、摸索,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模式和经验,需要正式的文件进行巩固,所以出台了《规定》,进一步对督察对象、程序、内容等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几年来(中央环保)督察有很多成效,也反映出一些问题。此次《规定》非常有针对性。”常纪文说,比如,此前中央环保督察过程中就曾有个别督察人员对地方工作进行表态、做出要求等,这次《规定》中针对性要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不得干预被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不处理被督察对象的具体问题。

    中央环保督察查谁、查什么?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督察对象包括四个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其他中央要求督察的单位。

    同时,《规定》明确提出了督察的内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内容包括: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生态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以及整治情况;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等情况;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主要对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特别是整改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督察。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

    此外,对于督察发现的问题也将进行严肃处理。根据《规定》要求,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对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督察组应当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和案卷,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或者被督察对象。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对督察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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