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涂颖浩 每经编辑 易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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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开展车险投保人缴费实名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为进一步提高客户信息真实性,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等,湖南银保监局在辖内推行车险投保人缴费实名认证试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后,青海、海南、河南、江苏多地已陆续实施了可投保人实名缴费和短信认证。推行车险投保实名缴费制度的范围继续扩大。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车险乱象,湖南银保监局当日还发布了两项通知。在车商类保险代理机构明示保险代理业务信息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引诱或限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另外,要求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向消费者出具的机动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单上,载明销售渠道分类,手续费/佣金比例等信息。
在车险行业内,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第三方机构、个人等,以种种形式为消费者垫付保费的现象长期存在。不仅如此,个别经办人员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出单承保的情况时有发生。
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行业在保险实名领域落实了一系列实质性措施。中国保信作为建设方,牵头建设“车险缴费实名认证”系统。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已有青海、海南、河南、江苏等地已经实施。
根据湖南银保监局21日下发的《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承保机动车辆保险过程中,应要求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客户使用本人实名账户一次性全额支付保险费(包括批增保费)。严禁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以各种形式垫付或代付应由投保人缴纳的保费。
《通知》还规定,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为投保人提供POS刷卡、银行转账、网络支付等多种便利方式缴纳保费,所提供的缴费方式要求能实现实名验证。缴费方式和实名验证技术应同步应用于财产保险公司及与其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确需使用现金缴纳保费的,应积极引导投保人本人至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内支付现金,并对销售环节录音录像。
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湖南银保监局规定,当投保人与机动车辆所有人不一致时,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与车主的关系证明或委托证明,审慎评估投保人与机动车辆所有人的关系,并向双方提示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及风险隐患。
此外,投保人与车主不一致,且车主是个人,同一投保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非自然人,最多只允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各3辆车。
业内人士认为,车险投保实名缴费进一步保护了车险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提高了车险消费者的体验,打击了车险消费市场存在的乱象。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车险乱象,湖南银保监局当日还发布了《关于在车商类保险代理机构开展明示保险代理业务信息工作的通知》《关于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中载明销售渠道信息的通知》两个文件。
一方面是针对为保险公司代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汽车销售和维修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依托汽车企业成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湖南银保监局要求上述机构在营业场所公开悬挂“保险代理业务合作服务信息公示牌”(以下简称“公示牌”),向消费者明示保险代理业务信息。公示牌列示财产保险公司名称和客服电话信息,全省辖内现有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相关信息。
湖南银保监局强调,各车商类保险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引诱或限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同时应在公示牌所在内容中明确告知机动车辆保险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可自愿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通过此举更好地保护机动车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透明的市场经营环境。
另一方面,是要求各财险公司在保险单上,载明该保险业务的销售渠道信息,包括销售渠道分类,手续费/佣金比例、金额,渠道名称,联系电话等。对于产生手续费及佣金的中介销售渠道,还需明确到个人代理渠道、专业中介渠道、兼业代理渠道及其他中介渠道4个小类。
有业内人士表示,在保单上打印销售渠道,可以让客户发现问题,进一步加大车险市场乱象综合治理力度,维护车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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