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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点名26家险企人身险产品 回溯和备案需注意七方面问题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5-24 09:52

    5月23日晚间,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通报2018年产品回溯情况和近期产品备案中发现的典型问题。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廖丹    

    图片来源:摄图网

    5月23日晚间,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通报2018年产品回溯情况和近期产品备案中发现的典型问题。

    从涉及问题来看,包括保险产品材料漏报、少报;产品设计存在销售误导隐患、保障功能弱化;条款表述、费率厘定等问题,26家险企合计被先后点名29次。

    回溯和备案需存七项问题

    银保监会指出,总体来看,各人身保险公司对产品回溯工作的重视程度比上年有所提升,均按照要求对本公司在售产品进行了回溯分析,及时上报产品回溯报告,但仍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回溯内容不全面,部分公司仅对定价假设进行回溯,未对利润测试假设进行回溯;

    二是回溯分析不深入,部分公司在回溯报告中只是简单罗列结果或进行一般性文字描述,未对回溯发现的异常数据进行深入分析;

    三是回溯结果追踪力度不够,部分公司对回溯发现的实际赔付率持续大幅低于定价预期的情况未制定调整方案,对逆选择严重或赔付率远超定价预期的风险无解决方案,风险仍存在逐年扩大情形。

    在近期产品备案过程中,银保监会也发现部分问题。

    产品材料方面。一是漏报、少报材料,如中信保诚某两全保险未报送产品费率表;瑞华健康某疾病保险未报送产品现金价值全表;

    二是报送材料内容不齐全,如国华人寿某医疗保险部分年龄无对应的保证续保费率;

    三是报送方式不规范,如太平人寿、君龙人寿、中意人寿、北京人寿、中华人寿、中银三星、工银安盛和复星联合健康等公司部分产品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产品备案材料。

    产品设计方面。一是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如太保安联健康某疾病保险,以急性病发生且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与疾病保险定义不符;天安人寿、珠江人寿某年金保险,保险责任只有年金选择权,或要求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后予以给付,责任设计不合理;

    二是产品设计存在销售误导隐患,如人保寿险某重大疾病保险,通过调整附加费用率系数倒算的方式,使产品的第19年和20年、29年和30年费率完全一致;

    三是产品保障功能弱化,如和谐健康某护理保险,该产品为万能型,其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保费整体比例较低,不符合护理保险产品本意;

    四是产品设计雷同,如中融人寿报送的部分产品严重同质化。

    条款表述方面。一是条款表述前后不一或表述不清,如同方全球2款医疗保险产品,精算报告投保年龄限制与条款约定不一致;太平养老某年金保险,对减保权约定不明确,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

    二是理赔约定不合理,如太平养老某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材料中要求除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外,还需提供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

    此外,保险产品费率厘定上也存在多项问题。一是退保假设不合理,如中意人寿某终身寿险、阳光人寿某两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利润测试假设中前5年退保率超过70%;

    二是交费期设计不科学,如和泰人寿、信泰人寿和利安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存在2年期交费情形;

    三是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如三峡人寿、君康人寿、光大永明等公司报送的某终身寿险存在“长险短做”风险;

    四是投资收益假设不合理,如中融人寿某两全保险利润测试投资收益率假设高于公司过去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

    将持续追踪产品经营状况

    基于此,银保监会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在产品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监管规定,切实履行产品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保险产品开发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也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产品定价应当审慎、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以形式上的合规掩饰实质上的违规。各公司应当对照通报的情况和问题,加大产品管理力度,提高产品管理效能,强化产品内控管理,规范产品宣传销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关于人身险产品的管理,监管层一直未放松过。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人身保险产品近期典型问题的通报》,结合监管备案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了产品方面的六大问题;近期,银保监会向各家险企下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有关情况的通报》,针对机构自查情况,36家银保监局派出190个检查组,对133家人身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和基层网点开展监管抽查。抽查发现各类违规问题1529个,涉及金额2.2亿元。

    下一步,银保监会表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继续对各公司报备产品进行严格核查,持续追踪公司产品经营情况,定期通报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同时研究推进产品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加大媒体和公众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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