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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部门: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各省份权重已确定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5-15 18:35

    每经记者 胡健    每经实习记者 吴林桐    每经编辑 陈星    

    国家发改委5月15日对外发布消息,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核心是确定各省级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在电力消费中的占比目标,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目的是促使各省级区域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加快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同时促使各类市场主体公平承担消纳责任,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

    2012年以来,我国风电、光伏发电快速发展,水电保持平稳较快发展。2018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1.87万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比重从2012年的20%提高到2018年的26.7%。在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同时,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送出和消纳问题开始显现,近年来虽有所缓解,但仍然严峻,迫切需要建立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和消纳的长效机制。

    《通知》明确指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对以上两类权重,分别按年度设定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消纳责任权重的测算确定,综合考虑各区域可再生能源资源、全社会用电量、国家能源规划及实施情况、全国重大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情况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资源配置能力等因素。

    同时《通知》还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电网企业、各类市场主体的责任。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落实责任,组织制定本省级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并将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经营区内的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各市场主体通过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消纳量、自愿认购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完成消纳量。

    《通知》提出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分两个层次对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和考核,一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二是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进行监测评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未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督促整改,对逃避消纳社会责任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市场主体,依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国家按年度公布监测评价报告,作为对其能耗“双控”考核的依据。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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