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实习编辑 刘野
5月8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安联)因“附加急性病身故疾病保险”产品责任设计存在与监管规定的疾病保险定义不符的问题,被责令整改。该决定书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
具体来看,太保安联该产品条款第2.4条保险责任约定“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天内以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故”,即以急性病发生且需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与监管规定的疾病保险定义“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要求不一致。
图片来源:银保监会网站截图
决定书显示,上述问题违反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疾病保险定义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情形。
对于上述问题,银保监会依法向太保安联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过,该公司没有在告知书要求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因此,银保监会决定,对太保安联采取监管措施。
主要为三个方面:太保安联自接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同时自监管措施决定书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太保安联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切实履行产品开发管理的主体责任,对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太保安联应于2019年5月14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银保监会表示,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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