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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管理局:允许银行为个人“海淘”提供电子支付服务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4-29 21:18

    每经记者 边万莉    每经实习编辑 易启江    

    4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值得注意的是,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曾于2013年在北京等5个地区启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并于2015年将试点扩大至全国。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从试点情况看,较好地满足了企业、个人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快捷支付的需求。试点以来,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对跨境外汇支付及结算提出了更多需求。支付机构也积极创新,提出了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真实、合理、多样化交易结算的需求。

    此外,试点中也发现,个别支付机构存在真实性审核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服务贸易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在保持政策框架整体稳定不变的基础上,结合市场需求和跨境电子商务特点,出台《办法》,完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资料图 每经记者 张建 摄

    具体来看,《办法》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支付机构可以凭交易电子信息,通过银行为市场主体跨境交易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

    二是明确支付机构可为境内个人办理跨境购物、留学、旅游等项下外汇业务,进一步满足境内个人合法用汇需求。

    三是支付机构应建立有效风控制度和系统,健全主体管理,加强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应对合作支付机构的相关外汇业务加强审核监督。

    四是银行在满足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进一步拓宽跨境电商交易支付结算渠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指出,《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要求,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进行名录登记。

    值得关注的是,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这意味着对于海淘族来说,支付渠道的选择将更多。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中表示,《办法》将进一步便利个人“海淘”。个人在跨境电商平台或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支付机构可以便利地实现购汇并对外支付。《办法》还允许银行为个人“海淘”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拓宽个人“海淘”支付结算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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