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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违规定向回购 全国股转公司为股份回购业务“打补丁”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4-13 10:39

    但随着实施回购和咨询回购的公司日益增多,公司回购定价合理性不充分、回购规模与公司实际不匹配等问题出现,还有个别公司向特定对象泄露回购交易指令,采用“对敲”、盘中约定交易等手法,变相实施定向回购。对此,全国股转公司高度关注。

    每经记者 陈玉静    每经编辑 陈星    

    自2018年12月28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回购办法》)以来,已有16家挂牌公司披露二级市场回购方案,回购总金额上限达4亿元,市场回购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但随着实施回购和咨询回购的公司日益增多,公司回购定价合理性不充分、回购规模与公司实际不匹配等问题出现,还有个别公司向特定对象泄露回购交易指令,采用“对敲”、盘中约定交易等手法,变相实施定向回购。对此,全国股转公司高度关注。

    2019年4月12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规范挂牌公司股份回购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在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回购业务,防范变相定向回购、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

    图片来源:摄图网

    合理设定回购价格、回购规模

    《通知》指出,挂牌公司应当结合实际、“量力而行”,合理设定回购价格、回购规模。在价格方面,应当避免因高价回购导致市场操纵、利益输送等问题,也应当避免因低价回购导致排除相关股东参与回购机会、违背回购初衷等问题。在规模方面,挂牌公司应当结合回购目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回购规模,避免因高额回购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

    其次,关于不同情形下的回购价格、回购规模,全国股转公司要求主办券商把好回购入口关,对回购方案审慎发表合法合规意见。具体而言,对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价格公允性不强的公司,主办券商应当进一步结合每股净资产价格、资产评估价格、前期发行价格、同行业可比或可参照公司价格等因素,对回购价格的合理性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回购价格上限低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60个转让日平均收盘价的情形,主办券商应当结合回购目的对回购价格的合理性发表意见;基于公司股东人数、股权结构、取得股票的成本等因素,详细说明是否存在通过“低价”回购排除相关股东参与回购机会的情形;对于长期无收盘价,仅在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出现单笔或少量成交的情形,主办券商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安排相关投资者约定成交,人为“制造”收盘价;对其回购方案应审慎发表合法合规意见。

    关于回购规模的确定,全国股转公司进一步指出,挂牌公司应当结合回购目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回购规模。回购规模可以从回购资金总额或回购股份总量择一确定,回购方案中应当包含明确的回购股份数量上限。

    防范变相定向回购

    同时,对于近期部分投资者热议的新三板竞价回购沦为变相定向回购一事,此次《通知》也给予了回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加强对回购交易指令的管理,防范变相定向回购。挂牌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回购交易指令的知情人范围,做好保密工作,禁止泄露,避免优势主体利用信息优势“独享”回购机会。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做好回购实施期间的持续督导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针对个别挂牌公司采用“对敲”手法,通过与特定投资者进行盘中约定交易等方式,变相实施定向回购的行为,全国股转公司表示,无论是在一般的二级市场交易还是回购交易中,“对敲”行为都是被禁止的,任何交易所都对此类行为进行严格监控。

    近期,全国股转公司已查处一起回购“对敲”交易,对相关挂牌公司和责任主体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对回购相关交易行为的监控,严厉查处违规回购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挂牌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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