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一个判例 如何被视觉中国“善加利用”撬动了一门“维权生意”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4-13 10:55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涉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判决侵权行为成立。这本是一个维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能够助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但某些颇具商业头脑的企业竟然由此悟出了“生财之道”,从此将所谓的维护版权当成了一种商业模式。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编辑 陈旭    

    因为一张“黑洞图片”,视觉中国激起众怒,又因声称拥有国旗、国徽版权被共青团中央官微点名。视觉中国为何敢如此明目张胆地“抢”版权呢?

    事情的起因或许得追溯到2014年。因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视觉中国系”企业,以下简称华盖公司)将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经过三轮审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侵权行为成立。

    与此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年)摘要》中,将上述案件列为典型案例。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华盖公司走上了维权的“高速路”。人民法院公告网显示,仅2016年,华盖公司相关的判决文书就达到5个,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1个,执行文书1个。

    图片来源:新华社

    保护知识产权不应被异化为牟利手段

    2014年11月17日,这一天对华盖公司而言,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日子。

    在经过了三审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在《正林workauto之标准制造业解决方案——卓越制造业管理专家》、《我们深谙王者之道—正林workauto信息管理平台决定一切》宣传册中使用涉案图片。

    事情原委是这样:2008年6月9日,gettyimages,inc.(简称getty公司)的高级副总裁签署了一份确认授权书,确认gettyimageschina(华盖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

    其中,涉案企业宣传品《正林workauto之标准制造业解决方案——卓越制造业管理专家》中使用的被诉侵权图片,与getty公司编号为aa030502的图片一致;涉案企业宣传品《我们深谙王者之道—正林workauto信息管理平台决定一切》中使用的被诉侵权图片,与getty公司编号为aa030502的图片内容一致,但方向相反。宣传品上署名:“正林软件”,并署有正林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网址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getty公司、华盖公司拥有数量巨大的图片,基本采取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可直接网上购买的方式经营。其网站上登载图片,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故网站上的“署名”,包括本案中的权利声明和水印,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

    与此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年)摘要》中,将上述案件列为典型案例。报告中指出,在再审申请人华盖公司与被申请人正林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5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业图片公司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销售的行为,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网站中对作品的“署名”,包括权利声明和水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构成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

    上述判决生效之后,视觉中国及其旗下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走上了“诉讼高速路”。

    人民法院公告网显示,2016年,华盖公司相关的判决文书就达到5个,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1个,执行文书1个。进入2017年,另一家“视觉中国系”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多达14个。2018年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达到7个,裁判文书7个。即便是2018年大年三十当天,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还在刊登裁决文书。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我国整个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加大,视觉中国通过这种维权方式,已经把它变成了一种商业的模式了。

    被诉企业很难举出证据进行反证

    只要将国旗、国徽以及很多企业的LOGO打上水印,就宣称自己具有著作权,视觉中国的这些行为,明显与相关法律相违背。

    图片来源:新华社

    据了解,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在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认定上,采取署名推定原则。如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北京高院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对权属的证明给予具体指引: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作品的署名推定权利归属。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符合行业惯例的权利人声明等,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在判断某一署名是否属于作者署名时,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作品的性质、作品的类型、作品的表现形式、行业惯例、公众的认知习惯等。

    恒泰律师事务所杨如意律师介绍,纵观绝大多数视觉中国涉gettyimages图像的案例,证明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利的证据主要是公司网站上涉案图片的权利声明,以及网站图片上“gettyimages”的水印。法院也多认为“视觉中国主张保护的摄影作品已经展示在其公司www.vcg.com网站上,且在上述网站中展示的请求保护的作品均标明“gettyimages”,并附有版权申明等内容,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

    杨如意认为,如果视觉中国等图库平台缺乏自律自查或者主管部门监管缺位,就存在虚构授权等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只要真正的作者未发现或未投诉,图库平台就可能将侵犯他人权利的图像打上水印,并以上架展示、售卖的方式获利。

    王海军介绍,最高法强调的网站中对作品的“署名”,包括权利声明和水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这可以构成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但如果图片有真正的作者指出版权没有授权给视觉中国,那么视觉中国的版权维权就是无效行为。

    王海军认为,视觉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它宣称有版权的某些图片其实是没有版权的。而视觉中国“维权”之所以容易成功,主要是使用图片的一方往往没有能力证明图片的版权不归视觉中国,这样就会让视觉中国钻了空子。由于真正的著作权人要找视觉中国维权也不容易,因此视觉中国一般都会胜诉,关键就在于被诉企业没法举出证据反证。

    王海军建议,现在亟须建立一个有公信力的平台,作者可以在平台上进行版权登记,并对版权库进行公开,再有类似视觉中国等“宣称版权”的行为,可以进行比对,这样就能有效地解决版权不清的问题。

    (封面图片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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