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周程程 每经编辑 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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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和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和国家、省(区、市)、地市、县四级药品使用监测网络,实现药品使用信息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共享等功能,覆盖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对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工作,通知提出,坚持点面结合、分类推进。
一是开展全面监测,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主动配合,系统收集并报告药品配备品种、生产企业、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
二是实施重点监测,在全国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抽取不少于1500家机构,在全面监测工作基础上,对药品使用与疾病防治、跟踪随访相关联的具体数据进行重点监测。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在具体时间安排上,通知要求,2019年,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一期试点省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城市、各省(区、市)重点监测医疗卫生机构,要以国家基本药物、抗癌药降价专项工作药品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品种为重点,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使用监测。
2020年,监测范围基本覆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逐步实现对所有配备使用药品进行监测。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主自愿参与药品使用监测工作。
此外,通知还明确要求扎实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这也将成为未来药品控费的依据之一。
通知提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时,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本单位药品采购目录制定、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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