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1500元借款三个月后变还30万!有人装了250个App,结果悲剧了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3-01 07:49

    石家庄的王先生从去年11月末首次申请1500元网贷开始,不断借新还旧,至今3个月时间,他的手机上装了250个借款APP“以贷还贷”,欠款的“坑”也越填越大,累计达55万元。如今现金贷APP已经沦为“网络高利贷”,作为“现金贷”类“套路贷”,让很多受害者陷入欠款越来越多和被催债的噩梦中。

    每经记者 边万莉    每经编辑 廖丹 李净翰    

    “你缺钱吗?下载APP,资金秒到账……”看起来非常诱人的广告,很可能只是一个“鱼饵”,如果你不小心上钩了,就有可能踏上一条“以贷还贷”的“不归路”。

    石家庄的王先生就是这样一条因一时心动咬了钩的鱼,从去年11月末首次申请1500元网贷开始,不断借新还旧,至今3个月时间,他的手机上装了250个借款APP“以贷还贷”,欠款的“坑”也越填越大,累计达55万元。

    如今现金贷APP已经沦为“网络高利贷”,作为“现金贷”类“套路贷”,让很多受害者陷入欠款越来越多和被催债的噩梦中。

    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注意到,2月26日,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在主持发布会时表示,“套路贷”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

    据公安部通报的数据,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共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

    疯狂下载APP滚动还贷欠款55万

    据燕赵晚报报道,三个月前,做生意的王先生正资金紧张,周转吃力,在他想方设法地筹措资金时,手机上收到了一条短信:“你缺钱吗?下载APP,资金秒到账……”这让王先生心中一动。

    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他点击了短信上的链接,按操作指引一步步下载、安装了一个名为“××钱包”的APP,填写了自己的个人资料进行注册,包括身份证拍照上传,对着镜头点头、眨眼进行人脸验证,绑定手机号和银行卡,还填写家庭地址、家人和朋友的电话等,注册完成后,系统显示他可以借1500元钱,他当即点击“借款”,几分钟后就有1050元到账(系统自动扣除450元手续费),借款期为七天。

    七天后,王先生在APP上还了1500元。还款后,APP显示他的借款额度提高到了2000元,王先生又借款2000元,到账1400元(扣600元手续费),又是七天的账期。七天后,他还了2000元。

    虽然借款利息很高,但王先生觉得短期周转下还能还得上。APP的借款期限一般是七天,有时候还不上,他就再下载一个新的APP借新还旧,新的也还不上了,就再下载一个继续借,不断地拆东墙补西墙,王先生的资金缺口也就越来越大。

    等到今年2月份,他手机上用于借款的APP已达200多个,因为每天要还的钱太多,他制作了表格用于提醒自己每天还款。即使这样,借的钱仍然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多,到2月22日当天,王先生账面上该还的钱已达到55万元之多。

    图片来源:摄图网

    此时,王先生决定不再安装新的APP以贷还贷。但是,他却陷入了被催债的噩梦。

    几天时间内,王先生接到了无数个恐吓、辱骂的短信、电话,受骚扰的人群已经从他填写的联系人扩大到了他的整个通讯录,所有亲戚、朋友、同事、前同事都接到了催收电话。有的催收人员把他的照片制作成追悼会上的遗像,告诉他再不还钱,就群发给他的好友。还扬言要将他儿子的照片也做成遗像,群发好友。

    王先生说,如今他的手机基本瘫痪,只有深夜才敢开机看看信息;所有的亲戚朋友也不敢再联系。而APP上的借款利息、滞纳金是按天计算的,欠款的雪球每滚一天就“胖”一层。他已经不知道怎么办了。

    认清“套路贷”五大套路

    在2月26日的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郭林表示,“套路贷”就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一般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伪造资金流水等虚假证据,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钱财的目的。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巡视员童碧山在会上解密了“套路贷”的五大套路:

    1、伪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利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小广告等渠道招揽生意,吸引被害人来借款,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并把它包装成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然后以“增加约束力”、“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或者房产、车辆买卖委托书等明显有失公平的各种法律文件,有的还要求受害人办理公证手续。 

    2、制造资金流水痕迹。犯罪嫌疑人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受害人账户后,形成“账户资金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然后以快速审核费、信息认证费、账户管理费、风控服务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的“砍头息”,将转入受害人账户的金额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受害人实际获得的只是剩余的部分钱款。

    3、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采取还款日故意失联、打电话不接、借款人还背负其它高利贷等借口,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不仅前期偿还金额全部清零,还要求全部偿还虚增债务。虚增债务往往高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受害人无力偿还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通过诱骗甚至胁迫,安排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或者自扮自演,与受害人签订新的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转单平账”、“以贷还贷”,层层加码垒高债务金额。受害人在压力之下饮鸩止渴,貌似解决了燃眉之急,实际上却掉入了“还不清”的断崖式债务深渊。

    5、软硬兼施侵占财产。 当债务垒高到一定金额时,犯罪嫌疑人自行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软暴力”手段侵犯受害人合法权益,滋扰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以此施压;或利用虚假合同、欠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进而达到侵占受害人财产的目的。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向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表示,套路贷的特征可以总结为低门槛、设置文字陷阱、材料造假、故意使借款人违约、发起追偿。前面四个阶段层层递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后,套路贷实施主体就开始发起所谓的“维权”,或是暴力对待借款人,或是将“证据”摆到借款人面前,声称将提起诉讼等。

    如何识别“套路贷”?

    一些“套路贷”借助网络平台,从线下向线上蔓延,由传统的接触式犯罪转变为新型的非接触式犯罪,侵害的群体人数更多、范围更广,动辄达到上万人以上,且遍布全国各地,社会危害更大。

    许多受害人一开始贷款金额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诱下,很快就背负上了巨额的债务。而有的受害人为此倾家荡产,只能卖房还贷;有的受害人被迫退学,离家出走躲避债务;有的受害人走投无路,被逼自杀。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曾海燕分析,“套路贷”抓住了部分群众急于快速获取资金的心理,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诱使受害人落入陷阱。同时一些群众缺乏风险意识,在用钱心切的情况下,对借款合同的内容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核。在“套路”下被制造出一系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直至事态扩大损失惨重。

    图片来源:摄图网

    为避免悲剧重复上演,识别“套路贷”尤其重要。曾海燕介绍,从公安机关打击的情况看,这类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房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针对名下有房产的本地客户,诱骗其贷款,层层设置违约陷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通过暴力讨债或法律诉讼,达到强占受害人房产的目的。 

    第二种是“车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针对抵押机动车的客户,也是故意设置各类陷阱,以没有按期还款或者车辆GPS信号失联为理由,恶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将车辆强行“拖走”或者使用备用钥匙悄悄开走,迫使车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和“拖车费”。 

    第三种是“现金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以网络借贷平台和借贷APP应用为依托,以有消费需求又无经济实力的年轻人、在校大学生、无业人员等群体为主要侵害对象,以“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进行虚假的宣传,引诱落入“套路贷”陷阱。

    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除了要提供正常的借款需要收集的姓名、身份证、住址、银行卡、社保、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以外,一般还要被要求提供超出正常收集范围的个人信息,比如微博认证、手机里面的通讯录、微信通讯录,甚至手机服务密码,拿着服务密码就可以调出整个的通讯信息。

    一旦发生他认定的所谓的“违约”这种情形,犯罪团伙就对受害人的近亲属、好友,所有的社会关系人通过微信、电话等等进行骚扰、辱骂、威胁、恐吓,甚至刚才介绍的采用发受害人头像PS的丧葬、低俗、淫秽照片等等手段进行催收。

    苏筱芮也表示,套路贷之所以存在“套路”,是因为存在层层递进,精心铺设的陷阱,要有效识别套路贷,就需要先对套路贷的特征进行充分把握,以做到对症下药、各个击破。她建议:

    第一,选择正规机构,对市场上的同类借贷产品(消费贷、房贷等)的平均借款利率做到心中有数,不贪图低息,对偏离市场现状较远的产品保持警惕心;

    第二,认真阅读协议,口说无凭,借款人要意识到文字材料的重要性,对口头承诺与协议内容不符的,以协议内容为准;

    第三,拒绝虚假行为,包括拒绝任何有诱骗性质的虚假合同、虚假拍照等等。这些虚假材料都会成为之后“套路”的证据,不贪小便宜,借多少、还多少,以协议内容为准。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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