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发布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公告提到,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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