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宣布,禁止德国西门子与法国阿尔斯通的交通业务部门实施合并。跨境并购专家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欧盟委员会站在整个欧洲的市场的角度,考虑到两家企业的合并可能会对欧洲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等产生损害,因此最终进行了否决。
每经记者 张晓庆 每经实习编辑 梁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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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宣布,禁止德国西门子与法国阿尔斯通两家企业的交通业务部门实施合并。至此,历时一年多,这桩备受全球关注的合并案宣告终止。
欧盟竞争事务专员玛格瑞特•维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在当日的发布会上表示,两家公司缺乏充足的弥补措施,这一合并将可能导致保证乘客安全以及用于下一代高速列车的信号系统价格上涨,最终可能伤害欧洲乘客。“两家公司不愿意解决我们对竞争问题的严重担忧,这是欧盟委员会否决合并的原因。”
跨境并购专家张伟华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欧盟委员会站在整个欧洲的市场的角度,考虑到两家企业的合并可能会对欧洲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等产生损害,因此最终进行了否决。
2017年9月,欧洲两大列车制造商西门子与阿尔斯通签署谅解备忘录,以排他性的方式对等合并交通业务,西门子与阿尔斯通各占合并后的公司50%股份。合并后的公司名称将为西门子阿尔斯通,新公司总部位于法国巴黎,将在法国上市,而交通解决方案业务部门总部设在德国柏林。
西门子和阿尔斯通的交通业务包括法国TGV高速列车、德国ICE高速列车,以及信号和轨道技术。据悉,TGV和西门子ICE高速列车业务合并,再加上信号与轨道技术部门,以上业务的年营收可达153亿欧元,调整后的年EBITDA达到12亿欧元。
两家公司认为,这项交易可以帮助欧洲抵挡来自中国中车(CRRC)的竞争威胁。该并购案也得到了法、德两国政府的支持,法、德两国希望能重现空中客车的成功案例,打造交通业的“欧洲冠军”。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中车是由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对等原则合并组建的A+H股上市公司,目前已是全球规模最大的轨道交通装备供应商。近年来,中国中车谋求国际化发展,积极参与世界范围内的列车订单竞赛。
中国中车曾表示,西门子阿尔斯通合并将影响中国中车国际化经营环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中国中车国际化发展,进一步提高中国中车进入欧洲市场的门槛。
不过,欧盟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潜在的中国供应商即中国中车在可预见的将来不太可能进入欧洲轨道交通车辆或信号解决方案市场。
同时,英国、比利时、西班牙和荷兰等国家对西门子与阿尔斯通交通业务合并都提出了异议。欧盟反垄断机构认为,合并后的公司将成为全球市场的佼佼者,降低市场竞争度,并于去年7月开始对这项交易展开全面调查。欧盟委员会希望两家公司可以做出一些让步,比如出售一部分资产来缓解他们的担忧。
事实上,西门子和阿尔斯通曾向欧盟委员会提交过补救措施,以力争获得批准。去年12月,西门子和阿尔斯通表示愿意出售信号系统和高铁供应的部分业务,约占合并后新公司营业额的4%。1月25日,两公司在最后时刻作出了新的让步,包括将在欧洲共享西门子高铁技术的时间从5年增加到10年,以期消除欧盟反垄断竞争部门的疑虑,
但是,欧盟委员会最终认为西门子和阿尔斯通提供的补救措施不够充分,对合并案予以了否决。
对于该项交易的终止,西门子和阿尔斯通在6日发布的声明中表示,两家公司对于在最近提交改进措施后,仍无法满足欧盟委员会要求的结果表示遗憾。阿尔斯通在声明中表示,这对于欧洲工业是一个明显的挫折。阿尔斯通和西门子坚信上述合并能在“不损害欧盟范围内竞争”的前提下为全球交通市场、欧洲铁路产业、客户、旅客和通勤人士等创造具体价值,并创造一个有能力去应对来自非欧盟企业越来越强有力竞争的欧洲企业。
而这一并购案的否决也加剧了关于欧盟竞争规则是否需要更新的讨论。根据CBC报道,法国财政部长布鲁诺•勒梅尔(Bruno Le Maire)此前表示:“否决合并案将是一个政治错误”。勒梅尔告诉法国电视二台记者,当前欧盟的(反垄断)规则过时了,法国政府将与德国讨论如何改变欧盟竞争规则。
2月6日,德国经济部长彼得•阿尔特迈尔(Peter Altmaier)也呼吁修改欧盟竞争规则,促进跨境并购和创建“欧洲冠军”以应对来自中国和美国的竞争。
对此,2月7日,跨境并购专家张伟华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欧盟的反垄断竞争机构是比较独立的,受政治的影响和压力比较小,要改变欧盟竞争规则,相对来说没那么容易。从这个交易来看,欧盟委员会站在整个欧洲的市场的角度,考虑到两家企业的合并可能会对欧洲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等产生损害,因此最终进行了否决。而法、德两国的诉求也有一定道理,两国认为欧盟在审批时既要考虑交易对欧盟内部的影响,也要考虑欧洲企业在全球市场竞争中的情况,视整体影响而定。
张伟华进一步表示,从两家公司所做出的妥协方案也可以看出应对反垄断审批中的一些实务上的要点。比如,对于横向并购来说,尤其是两家业务规模都很大的情况下,反垄断机构的审批时间是非常长的,交易双方要对此做好充分的准备。另外,在对监管机构提供所谓的减轻方案的时候,需要提前找好剥离资产的买方,最好是有实力的买方,因为从监管机构的眼里看来,只有提前找好买方,且有实力的买方,才是真正的能解决竞争性减弱的良好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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