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对科创板企业的股份减持问题做了详细规定,包括对尚未盈利公司股东减持作出限制、为创投基金等其他股东提供更为灵活的减持方式等重要方面。
每经记者 刘海军 每经编辑 何剑岭
今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在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有序推进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各项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对科创板企业的股份减持问题做了详细规定,包括对尚未盈利公司股东减持作出限制、为创投基金等其他股东提供更为灵活的减持方式等重要方面。
在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文件中,《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四章“股份减持”中共有五条,分别是从第十六到第二十条 :
第十六条 上市时未盈利的科创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下统称“特定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应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交易所规定。
第十七条 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应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交易所规定。
第十八条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特定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方式、数量和比例,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特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减持所持首发前股份的,受让方减持前述股份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特定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
同时上交所表示,科创板的减持制度是更加合理的股份减持制度。
科创企业高度依赖创始人以及核心技术团队,未来发展具有不确定性,需要保持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保障公司的持续发展。
为此,配套规则对科创企业股份减持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安排:一是保持控制权和技术团队稳定。控股股东在解除限售后减持股份,应当保持控制权稳定和明确;适当延长核心技术人员的锁定期,上市后36个月不得减持股份。
二是对尚未盈利公司股东减持作出限制。对于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以下统称特定股东)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公司上市届满5年的,不再受此限制。
三是优化股份减持方式。允许特定股东每人每年在二级市场减持1%以内首发前股份,在此基础上,拟引导其通过非公开转让方式向机构投资者进行减持,不再限制比例和节奏,并对受让后的股份设置12个月锁定期。
四是为创投基金等其他股东提供更为灵活的减持方式。在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后,除按照现行减持规定实施减持外,还可以采取非公开转让方式实施减持,以便利创投资金退出,促进创新资本形成。
五是强化减持信息披露。在保留现行股份减持预披露制度的基础上,要求特定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前披露公司经营情况,向市场充分揭示风险。
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注意到,科创板的减持制度对创投基金很有利。创投公司在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后,除按照现行减持规定实施减持外,还可以采取非公开转让方式实施减持,多了一种重要的退出方式。
在深圳卓凯投资合伙人袁志强看来,科创板减持新规的目的是希望各个主体发挥好积极作用。企业经营人员应该以经营企业为核心,而不是急于套现走人;创投机构应该有序退出,避免对二级市场形成冲击。
“科创板的减持制度是在原来主板的基础上做了一些完善,制度更加严格、合理、科学化、人性化,对中小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股东都有更好的保护作用。还有,未盈利的企业的锁定期适当延长,可以让股东有尽快盈利的压力,让股东跟企业更好地绑定,和企业一起共同成长”,深圳中投恒泰投资CEO余少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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