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冷辉 每经实习编辑 易启江
1月8日,江苏国信(002608.SZ)发布子公司相关仲裁事项公告,其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根据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指令,就该单一信托项下“14中城建 PPN003”债券违约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只上述一件。另外,江苏信托根据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指令,就该单一信托项下“14 中城建 PPN004”债券违约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据悉,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系江苏信托依据该单一信托委托人的指令作为申请人申请的仲裁。本次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
2014 年 11 月 25 日,中城建发行“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第三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简称“14 中城建 PPN003”),期限为 3 年,利率为年 5.60%,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江苏信托根据委托人指令购入面值总额为 24000 万元的“14 中城建 PPN003”,并持有至兑付日 2017 年 11 月 26 日,中城建未按时兑付本息。
江苏信托对此仲裁请求包括,申请裁决中城建向江苏信托支付“14 中城建 PPN003”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人民币 24000 万元及最后一期利息 1344 万元(以 24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 5.60%的票面利率计算);申请裁决中城建对延期支付的“14 中城建 PPN003”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自 2017 年 11 月 26 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向江苏信托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截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暂计为人民币 1964.16 万元)。
另外一件仲裁事项涉及到在2014 年 11 月 26 日,中城建发行“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第四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简称“14 中城建 PPN004”),期限为 5 年,利率为年 5.70%,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江苏信托根据委托人指令购入面值总额为 60000 万元的“14 中城建 PPN004”。2016 年 11 月 27 日和 2017 年 11 月 27 日,中城建连续两期未能按时兑付当期利息,2017 年 11 月 27 日应兑付的第三期利息至今未兑付。江苏信托持有的“14 中城建 PPN004”于到期日未能兑付本息至今,已构成实质违约。另据中城建披露的信息显示,其发行的多只债券发生了违约,兑付方案至今未落实,且中城建因债权违约被多家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资产亦被保全。
关于仲裁请求的具体内容,公告显示,江苏信托申请裁决的内容主要包括六大方面。
首先,确认江苏信托与中城建就“14中城建PPN004”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达成的交易合同关系已于2018年4月17日解除。
第二,申请裁决中城建向江苏信托支付“14中城建PPN004”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人民币60000万元及第三、四、五期利息人民币10260万元(利息以60000万元为基数,按照5.70%的票面利率计算)。
第三,申请裁决中城建向江苏信托支付“14中城建PPN004”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人民币6000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4月17日交易合同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5.70%的票面利率计算)。
第四,申请裁决中城建对延期支付的“14中城建PPN004”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第三期利息,自2017年11月27日起按照日利率0.21‰计算向江苏信托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截至2018年4月30日暂计为人民币110.6028万元)。
最后还包括申请裁决由中城建承担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裁决中城建承担江苏信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各项费用。
2019 年 1 月 4 日,对于上述两件申请仲裁事项,江苏信托收到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开庭通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公告中也强调,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自担,江苏信托无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因此预计该仲裁事项对上市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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