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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上最严”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发布:强调建立交易管理系统和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每日经济新闻 2018-12-25 23:09

    今日晚间,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联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并发布。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注意到,该份《指引》被称为“史上最严”自营、资管风控新规。

    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编辑 何剑岭    

    图片来源:摄图网

     

    今日晚间,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联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发布。

    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注意到,该份《指引》被称为“史上最严”自营、资管风控新规。《指引》包含总则、内控体系、业务内控、自律管理、附则五大章节,涉及风险管理、业务管理、业务人员管理等多方面。

    中证协称,该《指引》是为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建立和健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风险。

    建立债券投资交易管理系统

    《指引》显示,本指引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上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自营、资管、投顾等业务参与债券投资交易适用于本指引。本指引所称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债、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的投资交易业务,参照本指引执行。另外,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指引执行,如保险资管、私募资管等。

    图片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指引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用于管理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信息技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应统一归集在管理系统平台上开展,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审批、业务要素录入、业务风险监测管理、业务合规审核等功能,并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审慎设置业务规模、杠杆比例、集中度及价格偏离度等指标。

    管理系统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向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门、清算部门、资金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开放相应权限,并应当对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全流程留痕。

    管理系统应当对自营、资管、投顾业务进行隔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对自营、资管、投顾业务条线分别建立管理系统。

    此外,《指引》还明确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债券投资交易业务,不得私下或在表外开展债券投资交易;按照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得以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替代书面合同;不得指定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作为交易对手方开展债券回购交易;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或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不得通过任何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监管,或者为规避监管提供服务、便利。

    同时,债券有关业务应当按照经纪、自营、承销、资管、投顾等业务类型分开办理,并在人员、账户、资金、信息等方面严格分离,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债券投资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清算交收等关键岗位应当专人负责、相互监督,禁止岗位兼任或者混合操作。

    其中,业务部门下设二级部门开展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应当明确业务规模及风险指标等授权,薪酬激励、人员安排应当纳入部门统一管理,不得以构建若干个相同业务范围的业务团队和采用收入分成或包干的激励机制代替部门管理。

    建立针对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自营、资管账户之间的交易及投顾建议中涉及与本机构自营、资管账户进行交易的情况实施有效监控,防范利益输送、冲突和风险传导。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自营和资管业务参与债券投资交易,应当建立相应的针对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指标、流动性指标和信用风险指标。

    自营和资管业务参与债券投资交易应当在风险指标范围内开展,原则上不得超标开展业务。对于暂时性超标情况,应当明确超标处理的流程。出现暂时性超标时,应当严格履行超标处理流程并制定在一定时间内降至指标范围内的具体处置方案。具有风险管理或合规管理相关职责的部门应当监督超限处理情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现券交易、买断式回购、远期、借贷交易的标的债券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内部评级,区分不同的风险等级,建立交易标的债券产品库制度;对质押式回购的标的债券,可参考外部评级,建立黑名单制度。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逆回购、远期、借贷融出交易的交易对手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内部评级,区分不同的风险等级,建立白名单制度。交易对手白名单应当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自营和资管业务时,应确保交易标的债券及交易对手符合上述要求。对于与中央对手方进行的回购交易,无需对标的债券及交易对手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评级。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自营及资管业务应当建立交易对手额度管理制度,明确债券逆回购、远期、借贷融出交易的交易对手授信额度管理要求,根据内部评级风险等级分配相应额度。对于内部评级较低的交易对手应当审慎严格控制额度上限。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选取市场公允指标主动建立多指标、差异化的债券投资交易价格和利率的比较基准体系,避免过度依赖单一比较基准。

    另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人员应当使用公司统一配置的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系统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询价等活动,其工作邮件、通话记录、即时通讯信息等应当监测留痕,并接受合规部门监督检查。严禁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非公司统一配置邮箱、社交网络账户、即时通讯工具等进行交易询价等活动。

    薪酬与激励超出100万元的部分要递延

    对于业务人员的管理,《指引》首先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应当具有交易市场要求的相关资质。

    另外,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根据要求在公司及中证协网站公示债券投资决策人员、交易执行人员和中后台核对专岗人员信息,资管业务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还应当同时在中基协网站进行公示。上述人员离职的,应当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及中证协网站公示离职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资管业务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离职人员,还应当同时在中基协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根据要求在公司及中基协网站公示债券投资决策人员、交易执行人员和中后台核对专岗人员信息。上述人员离职的,应当在其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及中基协网站公示离职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还对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薪酬与激励进行了规定,要求薪酬与激励合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等分原则递延发放,递延周期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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