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长春市出台《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细则指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为项目总预售款的30%,总预售款以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时报备的房屋备案价格和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面积的乘积核定。(证券时报·e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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