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政部日前通过《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不得进行“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等8类投资活动。《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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