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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15万亿险资"出笼"!险资股权投资新规来了(附新旧版比较)

    券商中国 2018-10-26 17:03

    逾15万亿险资投资藩篱进一步打破。继25日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新规后,险资股权投资新规也在路上。

    取消险资股权投资行业限制、放宽股权投资门槛……10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进行了修订,并就修订后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是为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取消险资股权投资行业限制

    修订后的《股权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

    本次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股权办法》不再限制财务性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要求保险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实际,自主审慎选择行业和企业类型,并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2010年的暂行办法明确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原办法还要求,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新的《股权办法》没有就投资行业明确进行限制性规定。其要求为:保险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和一般股权投资,应当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稳健选择投资的行业范围和企业类型。

    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国家政策支持、经国家主管或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企业股权,以及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等股权,确定风险因子或核算权益投资规模时予以调(扣)减的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多位保险股权投资人士认为,将险资股权直接投资行业范围从白名单换成负面清单制,不再局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对于险资股权应用来说是很大利好。一家险企投资负责人表示,以前出现过标的的确不在投资行业白名单中的情况。

    为了规范险资投资,《股权办法》仍采用了负面清单的形式进行了投资范围引导。例如,该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

    保险资金开展一般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除符合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外,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所处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的行业与领域,或者可能对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与领域;

    (二)高污染、高耗能或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

    (三)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

    (四)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

    (五)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

    (六)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七)最近三年其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其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的,可不受本条第(三)至(七)项的限制。

    对于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仍在负面清单之列,有险资股权投资人士认为,保险资金出于审慎投资管理要求,本身已经不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现在热门投资行业是TMT,医疗,消费等。

    放宽股权投资门槛

    较2010年版本,《股权办法》进一步放宽了保险公司投资股权的资质条件。

    例如此前的暂行办法规定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等。

    《股权办法》的要求是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关于净资产的要求更是降低为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不过,相较2010年版本,《股权办法》进一步加强了能力相关要求。

    例如规定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投资团队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此前的暂行办法对退出项目并无要求。

    又如,《股权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该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机构,应当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此前的暂行办法也并无此规定。

    投资同一股权基金上限从20%变为60%

    新的《股权办法》取消了总资产比例限制,且进一步放宽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的比例上限。保险集团(控股)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可以达到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60%。

    2010年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

    (三)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新的《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一)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

    (二)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30%;保险集团(控股)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60%。

    保险资金实施股权投资一般会动用较大量资金,此举对于险资开展灵活投资亦有重要意义。

    总体来说,《股权办法》=赋予保险机构更多的投资自主权。中国银保监会表示,修订《股权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的重要举措。

    一是有效提升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金融可及性。《股权办法》取消了保险资金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赋予保险机构更多的投资自主权,可以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二是有利于提升股权融资和直接融资比重。引导保险资金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资本性资金,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杠杆,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

    三是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保险资金发挥机构投资者积极作用,更好服务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等国家重大改革举措,重点支持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优势的行业和领域,促进经济提质增效。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股权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对于保险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领域和项目,还将出台配套政策予以支持。

    附:险资股权投资新规新旧版本比较一览

    券商中国 熊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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