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布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发展征求意见稿,意见指出,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承购人实际出资价格占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等供应主题的产权份额。由国有机构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供应主体持有共有产权的政府份额。此外,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10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一次性增购代持机构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的,允许承购人转让。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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