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日前印发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突出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约束力,明确提出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对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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