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欧阳凯 每经编辑 杨 军
“假央企”事件让融钰集团(002622,SZ)一度陷入了某种程度的被动局面。
如今,融钰集团终于作出了“反击”。8月22日,融钰集团发布公告称,因中核国财虚构国有企业身份,给公司造成了极其重大不利影响,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使公司面临监管处罚风险。公司将中核国财作为被告,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融钰集团在8月21日收到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融钰集团表示,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后续的审判结果、判决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融钰集团提出的三点诉讼请求中,除了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外,其他并无任何金钱上的索赔。
今年7月11日,融钰集团发布了一份战略协议签署公告,称公司拟引入中核国财作为战略投资方,合作方向包括双方今后交叉增资入股,在3年内共同打造总规模50亿~100亿元的基金投资平台,相互利用对方的资质与资源,开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工程项目等。
在当时披露的公告中,融钰集团强调了中核国财的“央企”属性,称“融钰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公告中还将此次战略合作定义为“资本合作,打造央民合作新平台。”
针对此事,深交所先后两次下发关注函,市场和媒体多番质疑合作方中核国财的“央企”身份,直至最后中核集团以及子公司深圳中核集团发声否认与中核国财的关系,融钰集团才发布公告称终止与中核国财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融钰集团称,今年6月,双方接触筹划合作事宜。被告(中核国财)通过口头及书面方式,表明其属于国资中核集团、国资深圳中核集团的下属单位,与国资中核集团、国资深圳中核集团存在关联关系。“被告虚构国有企业身份,给原告造成了极其重大不利影响,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声誉,使原告面临监管处罚风险。被告虚构国有企业身份,致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存在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记者注意到,融钰集团还得面临证监会的调查以及投资者维权索赔。
8月10日晚间,融钰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公告披露的与中核国财战略合作相关信息涉嫌存在误导性陈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此后,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联合发起了向融钰集团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开展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代理的联合预征集。
对此,有律师向记者表示,融钰集团在现阶段面临证监会调查,同时又向中核国财发起诉讼,这样做的更大可能是,向投资者和监管层表明公司及管理层也是受害者。
融钰集团向法院提出了三点请求:一是请求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7月11日签订的《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二是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是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记者注意到,此前融钰集团在战略合作协议签署公告中提到,该协议仅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框架性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融钰集团在终止公告中也表示,公司与中核国财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未实际履行,未对上市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8月22日,就诉讼事宜和其他相关问题,记者致电融钰集团,其相关人员称,“一切内容均在公告中,具体进展静待后续公告,也会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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