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监局官网公布了针对微易保险经纪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对其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这已是对这类行为的顶格处罚。
今年下半年以来,强监管持续。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显示,7月1日至11日,银保监会地方监管局共处罚24家保险机构(财险、寿险、中介),合计罚款512.8万元。
引人注意的是,7月份以来银保监会对保险中介的处罚明显增多。在上述24家保险机构中,有11家为保险中介。这11家保险中介合计被罚170万元。其中,微易经纪遭到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对中介的顶格处罚,罚款金额达50万元。
除微易经纪之外,被处罚的保险中介还有年安保险销售公司、云南众盛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富滇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公司云南分公司、上海汇中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大美州经纪广西分公司等10家公司。
从处罚原因来看,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散布虚假事实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等原因是中介机构受罚的主要原因。
由于保险中介机构在所有保险机构中体量较小,监管机构对其的处罚金额往往远低于保险公司、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而今年7月份浙江保监局一份处罚函则“打破”这一惯例。
近日,浙江保监局官网公布了针对微易保险经纪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对其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这已是对这类行为的顶格处罚。
根据浙江保监局行政处罚函,某某APP是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开发的互联网保险平台,也是微易经纪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科技公司持有杭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微易经纪全部股权。
科技公司和微易经纪签订了推广合作协议:微易经纪通过该APP推广保险产品,向科技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上述APP通过注册用户推广保险产品,保险推广流程完成后,科技公司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公司,向相应的用户支付约定的“推广费”。
经浙江保监局调查发现,2016年6月份至2017年12月份,微易经纪按照上述APP获取保费的27%的比例结算费用,并向科技公司支付费用,共涉及保费6.83亿元,费用结算金额为1.84亿元,实际付款金额为1.63亿元。
随后,科技公司向微易经纪开具发票1748份,发票金额1.84亿元,发票内容均为“信息技术服务费”。上述费用,微易经纪通过“主营业务成本-技术服务费”科目列支1.84亿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044万元。上述技术服务费中,科技公司仅有1.46亿元用于上述APP的研发及经营支出等技术服务内容,其余3829万元用于支付该APP注册用户的推广费。
也就是说,此次微易保险被罚主要是因为其向该APP支付的费用,名义上都是信息技术服务费,但实际上,其中有超过3800万元都成为了保险师向注册用户支付的佣金。
浙江保监局因此认定,微易保险经纪构成了”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并撤销负责人王玮华任职资格的处罚。
资料显示,保险师由杭州微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致力于为全国保险代理人日常展业、增员、客户新增工作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免费APP。利用该APP,代理人可实现一键生成计划书、各大保险公司热门产品条款随时查等功能。截止2017年11月份,保险师的积累注册用户超过1000万,月活(MAU)数百万户,远超其他同类型产品。
实际上,《证券日报》记者发现,目前诸如保险师这类具有保险产品推广、返利的第三方平台不在少数,多数为中介等机构设立或间接设立。在这类平台上,消费者注册一个账号后,即向其他用户推广保险,并得到推广费等返利或佣金。
一家总部位于深圳的类似上述APP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过这类APP销售的保险产品确实要比线下通过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便宜不少,给消费者优惠。之前监管态度不明确,不少公司也在低调做业务,同时和监管层积极沟通。
有观点认为,在这类平台上,用户本身成为销售人员,并且用户自己投保自保件也可以提取佣金,实际上构成了“给予消费者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这也是《保险法》明确禁止的。
同时,从销售资质层面来看,一般消费者注册后可分享推广保险产品,与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多次培训相比,普通消费者作为保险销售人员的准入门槛被降低了。同时,从平台资质来看,依然有不少平台没有保险代理或经纪牌照。
从监管部门对该类业务的态度来看,近年来个别平台发展迅速,也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尤其是部分保险公司通过中介套取费用已由实体中介机构向互联网保险中介等转移。
例如,近期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2018年保险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的通知》也向市场传达了一个严监管的明确信号。该通知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对互联网保险的业务合规性进行检查,而重点需要关注的情形之一就是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平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对于某些APP通过简单注册即可销售保险产品的情况更是明确各保监局要加强监测。
此外,7月4日,浙江保监局处罚函显示,2015年9月份至2017年3月份,永诚财险浙江分公司通过微营销平台累计收取保费12990.79万元,共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3014.27万元,其中某科技有限公司自留金额634.9万元。永诚财险浙江分公司虚增技术服务费共计2379.37万元,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业务人员(“微店”店主)支付展业费用,其中向员工(A店店长)支付1629.62万元,向非员工(B店店长)支付749.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