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证监会发布拟放开这两类外国人开立A股证券账户,或最快一个多月后施行!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7-08 19:15

    证监会表示,放开以下两类人员在境内开立A股证券账户:一是在境内工作的外国人;二是A股上市公司中在境外工作并参与股权激励的外籍员工。

    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编辑 吴永久    

    今日晚间,证监会表示,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要求和深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部署安排,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上报了《关于进一步放开外国人A股证券账户开立政策的请示》,已获国务院原则同意。证监会7月8日就《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了解到,本次修改主要是放开以下两类人员在境内开立A股证券账户:一是在境内工作的外国人;二是A股上市公司中在境外工作并参与股权激励的外籍员工。但是,同时证监会也强调,本次开放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其本国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已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相关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必须遵守我国证券法律规定,适用统一的交易、结算、登记及资金存管等制度规则。

    那么,本次到底做了怎样的修改呢?根据证监会披露:

    一是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原有规定的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等投资者范围基础上,增加“符合规定的外国人”作为投资者类别之一,并规定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具体修改表述为: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改为:“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是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将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范围,从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扩大到所有外籍员工,即在境外工作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也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并可按此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

    具体修改表述为: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激励对象为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证监会表示,上述对A股证券账户开立制度规定的修改完善,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实际需要出发,总结以往证券账户开立制度工作成果,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做法,统筹考虑研究拟定的一项长远性、基础性制度建设举措,对进一步丰富资本市场投资主体,拓宽资金入市渠道,优化资本市场结构,提高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和国际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证监会也透露,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抓紧研究完善上述规章的修改决定草案,按程序发布施行。作为此次扩大开放的配套制度安排,相关部门也将从税收制度、外汇管理等方面给予专门支持。

    火山君注意到,本次两则文件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8日,这也就意味着以上修改顺利的话,或许最快将在一个多月后正式施行。

    全文如下: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 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要求和深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部署 安排,经与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总结以往证券账户开立制度工作 成果,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做法,证监会拟在现行法律框架内, 进一步放开外国人A股证券账户开立政策。

    一、背景情况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加快建设 人才强国。从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回流,投身创业创新的角度出发, 保障外国人在我国的投资权利,是留住外籍优秀人才在我国工作 生活的重要措施。尤其在资本市场领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发 展已经进入新的历史阶段,“走出去”和“引进来”的步调加快,发 展跨境业务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允许对外籍人才实施股权激励、 允许其参与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是吸引境外优秀金融人才的重要 方式,对引进境外市场先进经验,加快我国证券期货行业与国际 接轨,打造世界一流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有积极意义。同时,允许外国人开立A股证券账户,也是吸引外资,支持我国实体经济 发展的重要渠道。

    二、现行规定

    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 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但国家 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例外规定的方式,在法律上为外国人开立 A股证券账户提供了依据。实践中,根据资本市场发展需要和我 国资本项目对外开放的进展程度,目前已对外国人开户作了一定 安排,主要允许三类外国人直接开立A股账户:一是根据《中央 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 的意见〉的通知》,取得我国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可以开 立A股账户。二是外国人在境内依法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并在A股上市的,可以开立A股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票。三是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A股上市公司中在境内工 作的外籍员工,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可以开立A股证券账户持 有本公司股票。

    三、境外经验做法

    从境外主要市场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做法看,其在资本项目开 放的环境下,对外国人开立本国证券账户普遍持开放态度,基本 上实现了国民待遇。例如,外籍投资者在美国开立证券账户与美 国居民适用政策一样,只需向证券经纪商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在 国籍上未作特别限制。而且,持有账户的外籍投资者如属于非美国居民外籍人士,还可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英国根据欧盟 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2》(MiFID II)规定,在外籍投资者开立 本国证券账户方面不做额外监管要求或特殊规定。韩国《金融投 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等法律规定,外国人可以进行证券或者场 内衍生商品的买卖以及其他交易,但在韩国没有六个月以上住址 或者居所的个人,买卖和交易额度受到一定限制。在韩国的商业 机构工作或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人,可以享受国民待遇,取得等 同于本国公民的投资权利。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也均允许外国人 开立证券账户。

    四、修改内容及配套制度措施安排

    (一)进一步扩大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外国人范围

    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允许以下两类外国人直接开立A股证 券账户:一是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二是A股上市公司中在 境外工作并参与股权激励的外籍员工。

    (二)具体制度修改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改为:“前款所 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符合规定的 外国人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 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外 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激励对象为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 券账户。”

    在上述修改基础上,再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法定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对有关开户事项作出具体安排。 作为此次扩大开放的配套制度安排,相关部门也将从税收制度、 外汇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开放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其本国证券 监管机构必须已与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相关投资者开立A股 证券账户的,必须遵守我国证券法律规定,适用统一的交易、结 算、登记及资金存管等制度规则。

    (本文封面图来自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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