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防风险 房企境外发债主要用于还债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6-28 00:22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昨答记者问表示,将引导规范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资金投向,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主要用于偿还到期债务,避免产生债务违约,限制房地产企业外债资金投资境内外房地产项目、补充运营资金等,并要求企业提交资金用途承诺。

    每经记者 张钟尹    每经编辑 贾运可    

    图片来源:摄图网

    为切实有效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昨日(6月27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目前企业境外发债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境外发债主体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比如地方城投公司评级整体较低,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规模增长较快等;二是企业境外发债风险防控需要加强,部分企业自身资信情况一般,外债偿还能力受到关注;三是部门之间外债管理协调配合机制有待完善。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发改委下一步将采取五方面的举措,包括:着力优化外债结构,重点支持一批综合经济实力强、国际化经营水平高、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的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发债;规范企业举债有关资质要求和资金投向,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主要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尽快制定《企业发行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等。

    加强对主要负责人问责

    近年来,我国企业境外发债快速增长。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企业境外发债2358亿美元。2018年1~5月,企业境外发债992亿美元,同比基本持平。

    但企业境外发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近两年,部分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企业外债发行规模有所增加。这些企业评级情况参差不齐,有的经营收入和利润不高,自身实力有限,但申请备案登记的外债规模偏大,动辄五六亿美元,甚至高达数十亿美元,申请发债规模与自身实力不相匹配,有的缺乏以项目本身收入偿还贷款的能力。部分企业由于没有外汇收入来源,抵御汇率波动风险能力较弱。

    中信建投研报指出,由于境外融资成本相对低廉,中资企业境外发债规模快速增长。尤其是对城投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来说,境外发债是其重要的融资渠道。2018年初以来,城投平台境外发债规模约为45亿美元,约为同期城投平台境内发债规模的4%。而房地产企业2017年以来境外债券融资近654.6亿美元,约为同期房企境内发债融资规模的78%。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郑春荣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面对国内严格监管的背景下,城投公司谋求境外举债,如果不进行规范和监管,可能给政府部门带来债务风险。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苏莉表示,城投公司是境外发债的主力之一,和国内城投债类似,一度以地方政府信用背书。在国内强化对城投债和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管理的情况下,如果城投企业继续利用地方政府信用支持发行外债,既有可能误导市场,同时也会在境外市场产生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外债风险,影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成效。

    《通知》提出,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对违规发债企业、中介机构等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问责力度,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及时公开通报,并限制相关责任主体新申请或参与外债备案登记工作。

    限制房企境外发债用途

    为解决企业境外发债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本外币全口径外债和资本流动审慎管理框架体系,合理控制外债总量规模,优化外债结构,有效防范外债风险。

    具体来看,国家发改委提出了五项举措:一是着力优化外债结构,重点支持一批综合经济实力强、国际化经营水平高、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的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发债,引导资金投向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等重点领域项目,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二是尽快制定《企业发行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发债企业资质要求和条件标准,完善备案登记申报方式和办理程序,不搞变相行政审批,防止自由裁量,为企业跨境融资提供更多便利。同时,加强外债信息汇总和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违规约束措施,规范备案登记管理。

    三是规范企业举债有关资质要求和资金投向,加强外债风险预警,出台违规行为惩戒措施,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同时,引导规范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资金投向,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主要用于偿还到期债务,避免产生债务违约,限制房地产企业外债资金投资境内外房地产项目、补充运营资金等,并要求企业提交资金用途承诺。

    四是督促指导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主动加强国际资本市场分析研判,合理配置资产负债,优化币种和久期匹配。引导企业使用货币互换、掉期、远期外汇、期权等衍生产品防范汇率风险,降低债务成本,增强偿付能力。

    五是完善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主动加强与国家外汇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强化监管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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