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郑州铁路局两前员工创办蓝信科技 股权被代持7年险作他人嫁衣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6-21 23:50

    在蓝信科技的发展历程中,创始人曾委托他人进行股权代持,时间长达7年。然而,在股权代持期间,委托方与代持方产生纠纷。最终,经由法院调解下,代持的股权才得以还原。

    每经记者 毕华章    每经编辑 赵桥    

    在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河南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信科技)创始人的履历,也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蓝信科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公司设立于2006年,两名创始人分别为赵建州和张华,两人均曾长期在郑州铁路局电务检测所任职。

    值得一提的是,在蓝信科技的发展历程中,创始人曾委托他人进行股权代持,时间长达7年。然而,在股权代持期间,委托方与代持方产生纠纷。最终,经由法院调解下,代持的股权才得以还原。

    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要委托他人进行股权代持,原股东需要提前注意和规避法律风险。“工商登记股东是代持人的名字,代持人只需要签署相关文件就可以将股权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这也是原股东所面临的各项风险中较严重的一种风险。”他分析称,一旦代持人有债务需要偿还,其所代持的股权可能有被查封或被拍卖的风险。

    铁路局两员工在职期间创办公司

    蓝信科技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长赵建州,生于1960年,大专学历。据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履历,赵建州至少曾在郑州铁路局任职21年。1991年4月至2005年,赵建州在郑州铁路局电务检测所工作。从试验员起步,他先后担任电务检测所技术员,助理工程师,通信试验维修中心副主任等职务。2005年11月至2010年5月,赵建州任职郑州铁路局电务检测所副主任。随后的两年时间里,赵建州又任职电务检测所调研员。2012年7月,他从电务检测所辞职。

    从郑州铁路局辞职至今,赵建州在蓝信科技任重要管理职务。其中,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任董事长、总经理;2015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值得一提的是,赵建州的履历中,2006年6月至2012年7月,他被借调至原铁道部电务实验室工作,时间长达6年。

    蓝信科技另一名创始人张华女士,1956年生,也曾任职于郑州铁路局。从1993年3月起,张华先后在郑州铁路局担任多个职务,2010年10月退休。

    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2014年11月18日,郑州铁路局电务处出具了相关说明文件,其核心内容包括赵建州及张华在郑州铁路局电务处电务检测所工作期间,按照郑州铁路局要求履行工作职责,不存在违规违纪事项等。同时,对于其系国有企业员工身份等情况也作了说明:两人系国有企业员工,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也不属于郑州铁路局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领导班子成员,仅为郑州铁路局的一般工作人员。

    赵建州与张华合伙创立蓝信科技,并且此前均就职于郑州铁路局电务检测所,两人在职务方面是怎样的关系?就此,蓝信科技证券办公室相关人士在回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邮件及电话答复时表示,公司部分股东在公司成立前的任职情况与公司经营无关,其余相关信息已作披露。除此之外,其不愿答复更多内容。

    股权被代持7年引纠纷

    蓝信科技于2006年2月设立后,曾经历多次代持及代持变动事项。孰料,在此过程中,委托方与代持方产生纠纷。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蓝信科技成立以来至2013年12月,工商登记股东与实际出资的股东并不一致。

    就蓝信科技设立及历次变更形成的代持事项,赵建州、张华于2013年10月提起司法诉讼,要求恢复实质股权关系。经法院调解,赵建州、张华与当时工商登记股东吕豪英、王洪良、赵全奇达成调解。代持人吕豪英、王洪良、赵全奇将相应股权过户至赵建州、张华名下。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称,蓝信科技于2013年12月20日完成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登记股东由吕豪英、赵全奇、王洪良,变更为赵建州、张华。

    据蓝信科技披露,代持还原后至今,公司再无股权代持事项,亦无因此而产生的纠纷、诉讼等情形。

    对于股权代持相关风险,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实生活中,股东出于某些方面的考虑,委托他人进行股权代持的现象并不少见。由此引起的纠纷也时常出现,需要提前规避风险。

    他进一步表示,首先要注意的是表决权的行使方式。隐名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表决权,表决权如何行使,如何行使表决权,需要提前约定,特别是当名义股东自身也实际持有公司股权,且表决意向与隐名股东不同的情况下。其次是收益权。如果出现股权质押、股权转让或者分红等收益权的实际分配问题。在实际股东的权益如何参与分配方面,也容易发生争议。

    王智斌认为,另一个需要注意的地方是对将来显名程序的约定。“实际股东将来在要求显名解除代持时,关于显名的程序,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知情、其他股东是否会行使优先购买权等等情况,均应有相应的解决方案,并且应当提前约定。”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

    3版权合作电话:021-60900099。

    上一篇

    江西一企业将数千吨垃圾埋在鄱阳湖边

    下一篇

    欧股收盘全线下跌



    分享成功
    每日经济新闻客户端
    一款点开就不想离开的财经APP 免费下载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