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人民日报援引专家观点表示,美国“301调查”不顾中国实际情况和多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以“莫须有”的方式指责中国侵害美国的知识产权,脱离实际情况,脱离国际规则体系的标准,有任性之虞,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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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301”调查结果中,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指责,尤其是脱离法治的轨道和国际规则体系来指责中方盗窃知识产权、强制高技术转让,引发广泛关注。“美方说法无异于信口雌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
刘春田认为,美国“301调查”报告中没有提出证据证明中国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必须转让技术给中国合作伙伴,也没有证据证明中国违反其在世贸组织做出的承诺,以技术转让作为外资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美国“301调查”不顾中国实际情况和多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以“莫须有”的方式指责中国侵害美国的知识产权,不负责任。
美方所指技术转让问题,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间的合同问题。两国企业之间的合作,平等互利,各展所长,各取所需,这是一个双方自主商议、决定的过程。美国企业对华技术转让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是企业双向选择和自主决策的结果,不能把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视作政府采购的强制行为。技术需要市场实现其价值。中美企业间的技术交易,是互通有无,平等互利,双方都是交易受益人。众所周知,美国既是高技术强国,又精于市场经济,还是技术交易里手,不会轻易在一个发展中国家的企业面前失手。事实上也是如此,迄今为止,我们没有看到一件美方企业的高技术被强制转让到中方企业的例证。
刘春田说,在不少领域,美方企业技术确实先进。中方企业希望通过合作,学习和引进先进的技术并消化、吸收,通过深度研发获得更新的技术,从而增强自身进一步发展的力量,这符合自然法则,符合技术进步的规律,也是人之常情。中西方均循此理。美国也不是天生先进,也要向其他国家学习。只要正当,任何国家都有权利对合法取得的技术再度开发研究,并从中获得正当权益。
“市场准入与强制技术转让是截然不同的问题。”刘春田说,美国指责中国的合资合作要求、股比限制和行政审批程序,实质是针对中国的市场准入制度,与强制技术转让无关。美方这样做明显是混淆概念。事实上,世贸组织成员有权对市场准入做出保留,这些保留体现在成员的入世承诺中,是包括美国在内的多数成员的普遍做法。“美方指责脱离了实际情况,脱离了国际规则体系的标准,有任性之虞”。
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实现了“质”的转变。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主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继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正在加紧著作权法的修改。中国仅花了3年多的时间就建立了3个知识产权法院和15个知识产权法庭,有效提高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司法水平。还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显著提高了全民知识产权意识。2017年,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超过130万件,高于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之和。商标注册更是大幅攀升。
“这些都是最靠谱的措施,也更基础、更根本和更具持久效力,其目的旨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据我所知,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像中国政府那样在保护知识产权上付出如此大的努力,其效果之显著有目共睹。我敢保证,美国知识产权界的同仁认同我的意见。”刘春田说。
刘春田认为,知识产权既是财产,也是企业竞争手段。互联网时代,技术进步交叉发展,重叠与冲突在所难免。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企业之间知识产权纠纷层出不穷,越是发达国家越是频发。这是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贡献明显的突出表现。高技术领域权利关系错综复杂,争议司空见惯,几乎成为规律。尤其知名大企业之间,知识产权更是纠纷多发、诉讼不断。其中,很难轻易说哪家企业是纯粹的被害者,哪家是纯粹的侵权人。在法治社会中,这些均由法律途径解决,企业自有办法,而非政府插手可以奏效。美国既是市场国家又是法治社会,美国政府应该明白这个基本道理。
刘春田说,市场经济下,尊重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和法治才是正道。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私权纠纷自有法治渠道。所以,首先应当区分国家行为、企业行为和个人行为。企业或个人行为,不应记到国家头上。面对企业之间的跨国纠纷,美国政府弃正常的法律途径和国际规则不用,由政府走到前台,单方面动用其国内法律“301条款”,把国家当成制裁的对象,有违法治,实属任性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