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国民技术真大胆,占净利23%的收入竟不披露,证监会罚单跟上!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4-22 22:37

    国民技术22日晚公告,公司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日前,国民技术涉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前海旗隆签订补充协议一案已调查完毕。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拟决定对国民技术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同时拟对罗昭学、喻俊杰、刘红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编辑 吴永久    

    (图片来自:摄图网)

    今日晚间,国民技术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民技术涉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前海旗隆签订的补充协议事项,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拟决定对国民技术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同时拟对罗昭学、喻俊杰、刘红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这对目前国民技术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那么国民技术到底是未按规定披露哪些协议事项呢?

    事件回顾:前后签署4份协议

    2015年11月,国民技术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国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投资)与北京旗隆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旗隆)签订《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内容是国民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亿元,北京旗隆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50万元,共同投资成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泰旗兴),同时也约定了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摊机制。

    紧接着2015年11月27日,国民投资与前海旗隆签订《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内容为:在合伙企业有效期限内,前海旗隆为国泰旗兴的有限合伙人国民投资资金本金安全提供担保,承诺在合伙企业到期或者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时,若有限合伙人认购出资的本金出现亏损,则由前海旗隆对相应亏损进行等额补偿。

    除此之外,火山君看到,在《补充协议1》中还写明在合伙企业有效期限内,前海旗隆承诺保障国民投资资金自缴纳之日起每年5%的固定收益,如合伙企业未能实现上述收益,则由前海旗隆补足,且按年支付。

    在2016年3月,国民投资、北京旗隆和国泰旗兴签署《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追加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追加投资协议》),约定国民投资再向国泰旗兴追加投资2亿元。

    同样,针对《追加投资协议》,国民投资和前海旗隆签订《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就国民投资的2亿元追加资金进行了补充约定,内容基本与《补充协议1》相同。

    2份补充协议未按规定披露

    火山君注意到,上述协议中,公司仅在2015年11月9日、2016年3月2日将《合伙协议》、 《追加投资协议》事项公告披露,也就是投资的3亿元和2亿元事项进行了披露,而《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并未及时披露,而是直到2018年1月30日,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监管信息公开”栏目,以《国民技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对上述两份补充协议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证监会表示,《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分别作为《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的补充,与《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为一揽子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依法披露。

    火山君注意到,根据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国民技术在2015年、2016年分别至少享有125万元、1,991.78万元的固定收益,分别占公司2014年、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2.32%、23.16%。

    四项处罚结果

    因此,国民技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罗昭学作为公司董事长,筹划并主导上述投资事项,授权喻俊杰签署涉案两份补充协议;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喻俊杰负责投资事项的具体实施,签署涉案两份补充协议,二人均未依法及时报告董事会并督促公司披露,系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刘红晶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其知悉、参与了涉案补充协议的签订,却未依法及时报告董事会并督促公司披露,系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具体拟处罚事项为:

    一、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罗昭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喻俊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刘红晶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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